
原告是青海XX公司,被告是陕西XX公司。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无效,让被告返还持有的目标公司60%股权,还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及保全担保费。原告觉得,被告通过操盘目标公司,违规用项目预售监管资金支付股权转让对价,违反了相关规定,所以主张合同无效。
被告则认为,双方签的协议是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法,付款方式合法,而且已足额支付股权转让款,股权也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原告的诉求没事实和法律依据。另外,项目资金使用是双方共管,原告知情并同意,监管问题该由行政机关处理,不影响合同效力。
从案件背景来看,被告的处境很不妙。案涉标的高达1.0143亿元,一旦败诉,不仅要返还价值过亿的股权,还可能承担巨额的诉讼费和保全费。而且原告以违规使用预售监管资金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在法律层面上看似有一定依据,给被告带来了极大的压力。被告公司上下都十分焦虑,担心会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我介入这个案子后,仔细研究了双方签订的多份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卷宗材料足足有好几百页。我前后多次与被告公司的相关人员沟通,了解案件的详细情况。我发现,协议内容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没有约定使用预售监管资金支付对价。即便在履行过程中存在违规使用监管资金的行为,也不应该影响合同的效力。
基于这个核心逻辑,我写了详细的代理意见提交给法院。我强调协议本身合法有效,履行中的资金使用问题应由行政机关处理,与合同效力无关。我还与承办法官进行了多次沟通,当面提交补充代理意见,把我们的观点清晰地传达给法院。
最终,法院采纳了我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协议内容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约定使用预售监管资金支付对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即便履行中存在违规使用监管资金的行为,应由行政机关依法处理,不影响合同效力。而且协议已履行完毕,股权变更登记也已完成,原告要求返还股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是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48,950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对比被告最初面临的可能损失过亿股权和承担高额费用的糟糕处境,这个结果无疑是非常理想的。
这个案子能取得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抓住了协议本身的合法性以及合同效力与履行行为相区分的要点,让法院坚持了正确的裁判思路,充分维护了商事交易的稳定性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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