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温甲某以和被告王X做工程缺钱为由,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在20XX年X月XX日给被告王X转账15万元,同年X月XX日当扣利息后转账93750元,过了几天又给被告温甲某交付了10万元现金。这几笔借款加起来一共35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2.5%,不过没写借条。
后来,被告温甲某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等方式给原告付了不少钱。20XX年X月XX日,被告王X给原告写了一张35万元的借条,被告王X某、温甲某在担保人处签了名。20XX年X月X日,被告王X又写了一份《借款结算协议》,确认借款35万元,分七年还清,被告温甲某作为担保人签了字,被告王X某没在这份协议上签名。
因为三被告没按约定还钱,原告着急坏了,心里一直不踏实,生怕这钱就这么打水漂了。无奈之下,原告只好提起了诉讼。
邵如阳律师在原告提起诉讼后介入了这个案子。他先是多次会见原告,了解案件的详细情况,仔细查阅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在阅卷过程中,邵律师发现被告多次出具35万元借条且从未提出异议这个细节,这成了证明现金交付的关键。
邵律师提交了多份法律文书,包括代理词等。在代理意见中,邵律师认为,虽然被告否认收到10万元现金,但结合被告多次出具借条且金额一致的情况,现金交付达到了高度盖然性标准。对于被告主张的多笔还款,邵律师协助原告区分出其中部分款项系其他债权债务关系,避免混淆。在利息计算方面,由于口头约定月利率2.5%超出法定上限,邵律师主张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
邵如阳律师从2017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千余件。他精通日语和英语,还和日本东京的律所建立了深度合作关系,在处理涉外商事、跨境知识产权保护等国际法律事务方面很有经验。
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邵律师关于10万元现金交付的主张,认定原告实际出借本金为343750元。在还款核算上,法院认定被告温甲某的还款应先抵充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超出部分抵扣本金。经核算截至20XX年X月XX日,被告王X尚欠本金304641元,后来被告王X又归还35000元,最终判决被告王X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69641元及相应利息。关于保证责任,法院认定被告王X某在2024年《借款结算协议》中未签名担保,所以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被告温甲某作为一般保证人,仅在对被告王X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清偿责任。
原告一开始担心这35万可能一分都要不回来,没想到最终能判决被告归还部分本金和利息,这个结果比预期要好很多。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这起案子能取得这样的结果,靠的是邵律师对每一个证据细节的精准把握和对法律适用的准确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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