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规定是什么?
二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规定是: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二十一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基层人民检察院,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二百二十二条
基层人民检察院和分、州、市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属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和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依照本规则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届满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二个月。
二、相关法律依据
(一)一个刑事案件依次分别经过(立案)侦查、审查批准逮捕、继续侦查、审查起诉、法院审判五个环节,其中“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属于检察院的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负责。在此期间,除非改变强制措施、即取保候审,否则羁押在看守所。
(二)刑事案件的办案时限如下:
1、刑事拘留30天;
2、审查逮捕7天;
3、侦查期限60天;
4、审查起诉45天;
5、法院审理45天;
以上合计197天,这不包括可能发生的:
6、审查起诉阶段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期间(最多2次、30天/次、每次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时限)
7、法院审理阶段,检察机关认为需要延期审理的期限(最多2次、30天/次、每次重新计算审理阶段的时限)。
(三)对于跨地区犯罪交通不便的案件、团伙或者集团犯罪、流窜作案、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案件、复杂的案件等特殊情形,可以分别报上级和省级检察院延长侦查期限1—5月。
在公安机关对某一起案件进行侦察时都是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需要在规定的时间限制内完成案件的侦察给出最终的侦察结果告知到法院,法院会参考意见进行判决。如果由于特殊的原因导致案件不能在正常的规定期限内完成的需要申请延长,最多延长两最长不超过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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