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车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庭审现场,被告李X向法庭提交了一份车辆原车主出具的说明,说明中称因当地规定车辆在一定期限内无法转让过户。谭冬律师作为原告张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之一,身体前倾,目光专注地看着被告提交的这份说明。
谭冬律师站起身,从自己的文件夹中取出一份原告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他将打印件双手递给法官,法官接过材料,开始仔细查看。谭冬律师随后指向打印件上的内容,示意法官关注相关信息。
谭冬律师对被告提交的车辆原车主说明提出质疑。他向法官示意,指出该说明的出具时间存疑,且缺乏相关证明文件来证实其真实性。被告代理人听到质疑后,迅速翻开自己的文件夹,似乎在寻找可以回应的材料。法官微微点头,用笔在笔记本上记录下谭冬律师的质疑点。
被告代理人从文件夹中拿出一份车辆原车主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一份简单的授权书,试图证明说明的真实性。谭冬律师再次起身,走向法官席,凑近法官轻声说明,认为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书并不能充分证明说明的真实性,且授权书的格式和内容存在瑕疵。法官听完后,眉头微皱,再次查看被告提交的补充材料。
法官要求被告在休庭后三日内补充提供车辆原车主的联系方式,以便法庭进一步核实情况。被告代理人点头表示同意。谭冬律师则回到座位,整理好自己的材料,等待法官下一步指示。
在垫资施工后债务加入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中,开庭后第12分钟,在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的庭审现场,被告陈X向法庭提交了案涉工程未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的相关材料。谭冬律师作为原告林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之一,仔细查看投影屏幕上显示的材料内容,同时在笔记本上记录关键信息。
开庭后第17分钟,谭冬律师起身,从文件袋中取出两份欠条的原件,向法官展示。法官接过欠条,认真查看上面的条款和签字。谭冬律师向法官说明,根据欠条内容,被告陈X明确以欠款人身份承诺付款,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并无直接关联。
开庭后第22分钟,被告陈X提出双方存在项目分红约定,需原告林X协助解决相关问题、确认相关金额后才能付款。谭冬律师迅速回应,他从文件夹中找到双方之前的协商记录,递给法官,表明项目分红约定并未在欠条中体现,对原告无约束力。被告听到谭冬律师的回应后,低头思考,似乎在组织语言。
开庭后第27分钟,法官针对项目分红约定和欠条的效力问题进行询问。谭冬律师详细阐述了欠条作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强调应以最后一份欠条的内容为准。被告代理人则坚持认为项目分红问题需要解决。法官认真倾听双方意见,在笔记本上记录双方观点。
开庭后第32分钟,法官宣布休庭,要求双方在休庭期间进一步整理证据,下次开庭继续审理。谭冬律师和原告林X交流了几句,将材料整理好后,随原告一起离开法庭。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开庭后第18分钟,在某县人民法院的庭审现场,原告甲公司提交主体资格证明、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拟证明双方存在合同关系、被告丙系违法分包人及工程款金额。谭冬律师作为被告乙公司和丙的特别授权代理人,专注地查看原告提交的证据,在笔记本上标记重点。
开庭后第23分钟,谭冬律师起身,向法庭提交授权委托书、微信聊天记录、付款说明等证据,证明丙系职务行为、相关款项系借款而非工程款。法官接过谭冬律师提交的证据,开始翻阅查看。
开庭后第28分钟,法庭就案涉项目总承包方、丙与乙公司的关系等关键事实进行调查发问。谭冬律师认真回答法官的问题,同时不时参考自己手中的材料。原告代理人在一旁仔细倾听谭冬律师的回答,并记录相关内容。
开庭后第33分钟,法官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总结,并表示将进一步核查相关事实。谭冬律师回到座位,和同案代理人交流庭审情况,等待法官后续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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