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于彩霞律师时间线将时间线拉回案件开始处:一份仅有三页纸的起诉状,开启了于彩霞律师首次独立办案的旅程。原告A受雇于被告B,在被告C的房屋内进行拆除作业时受伤,起诉要求B赔偿损失,并让房主C及装修负责人承担选任过错责任。
接案第1天,于彩霞仔细研究起诉状和相关材料,发现原告擅自改变工作内容、自身操作不当可能是降低房主责任的关键。她迅速列出调查清单,准备收集相关证据。接案第3天,于彩霞前往事故现场,向周边邻居和工人了解情况,收集到原告违规操作的证人证言。同时,她还查阅大量类似案例和相关法律法规,为庭审做准备。
立案后第5天,于彩霞申请了调查令,调取原告的医疗记录和事故现场的监控视频。在准备过程中,她发现原告依据非工伤标准自行委托鉴定得出的伤残结论存在问题,果断申请法院重新鉴定。
庭审中,于彩霞首先指出原告擅自改变工作内容,从铲墙改为砸墙,自身操作不当,应承担主要责任。针对原告的伤残鉴定,她强调重新鉴定的必要性。当对方律师提出C应承担连带责任时,于彩霞明确指出C与施工方B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非共同侵权,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整个庭审过程中,于彩霞思路清晰,论证有力。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原告与B之间形成劳务关系,B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45%责任;原告自身未尽谨慎注意义务,承担45%责任;C将拆除工作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存在选任过错,承担10%责任。C此前已垫付原告20,400元,庭审中C表示即便法院认定其有责,该垫付款超出赔偿部分也不要求返还;原告亦书面承诺不再就后续费用向C主张。最终,法院判决B赔偿原告63,620.42元(扣除已垫付32,500元后实际支付31,120.42元);C已垫付的20,400元归原告所有,无需另行支付;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结案后,于彩霞在笔记本上记下:“精准举证和合理抗辩是降低当事人责任的关键。”这次经历让她在后续的案件中,更加注重证据收集和对法律条文的精准运用。在处理类似的侵权案件时,她都会先仔细分析当事人的行为和责任划分,通过收集有力证据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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