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中,被害人亲属往往面临着巨大的困境。本案中,被害人杜XX因与被告人屈某某、缑某某的纠纷受伤,后因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猝死。被害人的妻子裴XX、儿子杜XX、父亲杜XX、母亲袁XX在悲痛之余,还要面对复杂的法律程序和难以确定的赔偿结果。他们神情憔悴,充满了无助和迷茫,不知道能否为逝去的亲人讨回公道。而且,公诉机关最初以故意伤害罪(轻伤二级)对二被告人提起公诉,这对于被害人亲属来说,是极大的不公平,因为从表面证据看,被害人的死亡与被告人的伤害行为似乎关联性不大,这给案件的走向蒙上了一层阴影。
就在被害人亲属陷入困境时,梁小龙律师接受了他们的委托。梁小龙律师的优势在于他具备扎实的刑事、民事法律功底,以及严谨细致、逻辑清晰、务实高效的办案风格。在本案中,这种优势让他能够精准把控案件核心争议。他仔细研究案件材料,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对鉴定意见、病历材料、证人证言等证据进行了深入分析。
梁小龙律师在过往的工作中,就展现出了对刑事案件证据审查和法律适用的深入研究。在处理类似的刑事案件时,他凭借专业的素养和丰富的经验,为当事人制定了有效的辩护方案,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这个案件中,他的专业能力再次得到了体现。
在庭审中,梁小龙律师重点提出代理意见。他指出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轻伤二级)系法律适用错误,通过详细的论证,说明二被告人的故意伤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应追究其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同时,他细致梳理原告人的各项损失主张,区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法定范围,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合理损失,结合相关赔偿标准和证据,精准核算金额,剔除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损失主张,并重点论证二被告人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梁小龙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纠正了公诉机关的指控偏差,认定二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关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法院依法审核认定原告人合理经济损失共计201158.62元,结合双方过错程度,确定二被告人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160927元。
梁小龙律师始终秉持“抱朴守道,为而不争”的执业理念。在这个案件中,他没有追求个人的名利,而是一心为被害人亲属争取合法权益。他用心对待每一起案件、每一位委托人,用专业的知识和高度的责任感,为当事人解决了实际问题。他的这种理念和行为,让被害人亲属感受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也赢得了当事人的充分信任和认可。他用实际行动践行了律师的责任与使命,让人们看到了法律的力量和律师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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