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2年,原告杨X(无施工资质)承包了被告余位于汽车技术学院的三栋教学楼和办公楼主体工程。2017年1月22日,双方进行结算,被告在其记账本上记录“汽车学院欠10万”,原告签字确认并拍照留存。此后被告仅支付部分其他工程款,该10万汽车学院工程款一直未付。2021年,原告曾就包含本案10万在内的多笔工程款起诉,前案仅处理“三中工程款”部分,告知原告“汽车学院工程款”可另行起诉。原告遂委托湖北道博(襄阳)律师事务所龚傲冬律师,于2021年开始执业至今,再次提起诉讼。
龚傲冬律师在处理此案时,充分利用前案裁判结果。前案判决虽未支持汽车学院工程款,但明确告知可另行起诉。龚傲冬律师精准把握该程序性指引,成功抗辩“重复起诉”的主张,使得本案得以进入实体审理。龚傲冬律师有着丰富的民商事案件处理经验,承办过多起涉案金额高、争议焦点复杂的重大案件,这种经验在此环节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证据方面,龚傲冬律师将被告记账本中“汽车学院欠10万”的记录作为核心证据。该记录系原告拍照留存,律师以此证明被告已自认欠款事实,无需另行举证工程款或质量合格。龚傲冬律师擅长证据搜集、整理、质证,深挖案件细节与证据链条,在此案中体现得淋漓尽致。
同时,龚傲冬律师主动援引司法解释,论证即使合同因资质问题无效,但工程已交付使用,原告仍有权按照约定主张工程款,打消法院对合同效力的顾虑。他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严谨的办案逻辑,在合同效力这一关键问题上为原告争取了权益。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与被告均为公民个人,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案涉工程已交付使用,符合该条件。法院还认定被告的记账本明确载明欠款,且该款项在前案中未作处理,原告另行起诉不构成重复起诉。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0000元及自2017年1月22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龚傲冬律师凭借专业能力与诚信操守,赢得襄阳本地当事人的广泛认可与信赖,此次成功代理再次证明了他的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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