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婚姻关系中,财产分割往往是引发纠纷的一大难题。本案中的原告田某与被告陈某本是夫妻,二人在2016年3月31日登记结婚。婚前,他们共同购买了位于襄阳樊城区的一套房产,该房产的不动产权及土地使用权均登记在陈某一人名下,且房贷由陈某每月偿还。2025年3月3日,田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于4月3日判决不准离婚。此后,田某主张陈某未经其同意,于3月13日擅自将房产在网上售卖,且换锁不让其居住,损害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婚内夫妻财产分割诉讼,要求分割该房产。此时的田某情绪激动,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极大的侵害,而陈某也陷入了焦虑之中,担心房产会被分割。从表面证据来看,田某提交了中介平台截图,似乎对陈某不利。
就在陈某陷入困境之时,龚傲冬律师介入了此案。龚傲冬律师深耕民商事法律实务多年,专注建设工程、劳动工伤、交通事故、合同事务、债权债务、离婚纠纷六大核心领域。他具备深厚的民商事法律理论功底,能够快速精准梳理案件焦点、预判案件走向,量身定制专属法律解决方案。在本案中,这种专业研判能力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龚傲冬律师曾在多起类似的民商事案件中展现出卓越的专业能力。比如在其他婚内财产分割案件中,他同样凭借精准的法律分析和对证据的严格把控,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结果。在那些案件中,他深入研究法律条文,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最终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这起案件中,龚傲冬律师紧扣《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及司法解释,提出了核心抗辩。他没有将重点放在房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上,而是精准定位法律障碍,将答辩重心转向是否满足法定分割情形。他指出,原告主张被告“挂网售卖房产”,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中介平台截图已无法核实,中介公司也查不到售房信息,且房产并未实际变卖,未达到“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程度。同时,考虑到原告已提起离婚诉讼但被判决不准离婚,双方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优先适用婚内财产分割的严格限制规定。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龚傲冬律师的意见,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有卖房的行为,更未达到“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程度,不符合法定分割情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这一结果不仅维护了被告陈某对房产的控制权,还为其节省了诉讼支出。
龚傲冬律师始终坚守“细行律己身、忠心尽己责”的执业理念,在这起案件中,他用专业能力和负责态度,为当事人解决了难题,让当事人感受到了法律的公正和力量。他的这种理念也将继续指引他在未来的案件中,为更多的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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