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是一家专注于工程建设的企业,在20XX年X月XX日,与被告XX隧道公司项目部签订了《隧道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承建xx县经济开发区xx大道项目xx隧道出口段路基土石方工程。工程完工后,双方于20XX年X月XX日签订了《工程最终结算协议》,确认含税结算总额9,572,131.14元,暂扣质保金257,070元,尚需支付工程款511,231.58元。然而,结算后被告仅支付了182,687.6元,剩余款项及质保金却迟迟未付。这一拖就是近八年,重庆市XX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侵害,于是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委托了重庆海力(拉萨)律师事务所的肖康律师代理此案。
肖康律师自2024年开始执业,虽然执业时间不长,但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在民商事、劳动争议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尤其专精于公司股权纠纷领域案件,同时在建设工程领域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他作为重庆海力(拉萨)律师事务所网络团队负责人,始终秉持尽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
接手案件后,肖康律师全面梳理案件材料,精准构建诉讼策略。在证据收集与事实梳理方面,他指导原告收集了《隧道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两份《工程最终结算协议》、微信聊天记录、退场通知书等核心证据。其中,20XX年X月XX日的《工程最终结算协议》是关键书证,肖康律师通过比对两份结算协议,向法庭清晰呈现了第一次结算漏项、第二次结算最终确认的事实经过,有效驳斥了被告关于已支付完毕的主张。
在被告主体资格论证上,本案的二被告xx隧道公司、XXxx公司系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共同经营案涉项目。肖康律师通过工商信息查询、项目资料比对,向法庭充分论证二被告存在法人人格混同,应共同承担支付责任。在庭审中,二被告也自认共同承担责任,这为后续执行奠定了基础。
对于案件中的核心争议,肖康律师也一一进行了突破。在工程款欠付金额认定方面,被告主张已支付8,986,517.16元,尚欠379,853.89元。肖康律师通过逐笔核对付款凭证、扣款明细,指出被告计算的付款总额与结算协议确认的应付总额存在差额585,613.98元(含质保金),该差额即为实际欠付金额,最终法院采纳了该意见。
在资金占用损失(利息)问题上,由于双方未约定具体付款时间,且合同约定乙方须提供增值税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付。肖康律师客观评估风险,未过度主张利息,虽然法院以原告未开具发票为由驳回利息诉求,但明确被告应在原告开具发票后30日内付款,为原告后续权利实现提供了清晰路径。
关于质保金返还,案涉工程于20XX年X月XX日结算,质保期24个月至20XX年X月XX日届满。肖康律师提交证据证明质保期内无质量问题,成功主张质保金应全额返还。
庭审中,被告提出原告未开具发票故付款条件不成就。肖康律师回应:发票开具义务与付款义务并非对等履行关系,且被告长期未付款已构成违约。法院虽未支持利息,但明确将发票开具作为付款前置条件,肖康律师当庭承诺判决生效后立即开具发票,确保付款条件快速成就。
最终,贵州省XX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被告中xx工程局有限公司、XXxxxx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且于原告向被告XX隧道公司开具案涉工程款585,613.98元的劳务增值税发票后30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585,613.98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申请费也进行了合理分担。
重庆市XX公司对肖康律师的服务非常满意,评价说:肖律师梳理证据清晰,让我们看到了希望。肖康律师用专业的知识和负责的态度,成功为当事人解决了长达八年的工程款拖欠问题,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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