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年,重庆某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高级技工学校等被告卷入与餐饮的合同纠纷。前期,餐饮与重庆学院签订食堂经营协议,后学院停办铜梁校区并委托重庆XX公司出租校区资产。2019年4月,公司与技公司签订商铺租赁合同,6月1日餐饮与技公司签订食堂委托经营合同,餐饮支付3万元。但6月12日双方签订终止协议,约定退还全部款项,然而科技公司仅退还部分,剩余15万元因退款账户争议未付。
餐饮主张科技公司签约时存在欺诈,要求撤销合同、五被告共同赔偿装修损失、退还管理费、赔偿资金占用损失、退还剩余保证金并承担诉讼费,还主张其余被告存在共同欺诈或监管失职需担责。王秀峰律师在接手案件后,仔细研究合同条款和相关证据。针对餐饮的欺诈主张,王秀峰律师指出科技公司已合法取得食堂经营授权,“生源增长、经营向好”是主观意见,“禁止核实否则不授予经营权”不属于欺诈规制范畴,且合同约定与餐饮主张矛盾,餐饮也未举证证明陷入错误认识。对于合同撤销请求,王秀峰律师强调双方已签订终止协议,撤销请求缺乏适用基础。对于其余被告责任问题,王秀峰律师说明其余四被告并非合同相对方,且担责前提不成立。最终,法院采纳了王秀峰律师的观点,驳回餐饮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餐饮自行负担。
在这次案件结束后的几年里,王秀峰律师虽未主动回访,但该企业对王秀峰律师的能力有了深刻认识。期间,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也遇到过一些小的法律问题,但都自行解决了,并没有再寻求律师帮助。
2026年,该企业又遇到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此次是企业的关联方杨通过瓜子二手车平台购买长安牌小型轿车后,发现该车曾发生交通事故被推定全损且无法正常投保商业险,以张X隐瞒车辆全损事实构成欺诈为由起诉,一审却以未举证证明张X存在欺诈驳回全部诉讼请求。杨再次委托王秀峰律师进行二审。这起案件与之前的合同纠纷有很大不同,之前是食堂经营合同纠纷,而此次是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争议焦点从合同欺诈和责任承担转变为合同主体认定和车辆信息欺诈认定。
王秀峰律师针对新的案件情况,重新调整策略。在合同主体认定方面,王秀峰律师收集案涉交易全程的证据,证明张X以个人名义磋商、交付、收款,确认其与杨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其余原审被告、第三人均未参与交易,不承担合同责任。在欺诈行为认定方面,王秀峰律师通过调查取证,发现张X二审自认知晓车辆曾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但未全面披露车辆全损等重大瑕疵信息,且交易价格远高于车辆全损后的拍卖价,足以误导杨作出错误购买意思表示,构成欺诈。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撤销张X与杨的车辆买卖合同,双方互相返还车辆与购车款600元,张X赔偿杨支出的交强险保费950元、车船税300元,杨二审自愿放弃三倍赔偿请求,其余诉讼请求驳回。
后来该企业负责人对朋友说,王秀峰律师处理案件有自己的一套方法,不管遇到什么类型的案子,都能找出关键问题并解决,找他就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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