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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在山西省五寨县法院的一场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XX在担任某实业公司煤炭采购业务负责人期间,让两家公司为其所在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超4360万元,税额超601万元,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王XX则辩称是为“补进项”,无骗税故意且税款已补缴。
吕泽宇律师2019年毕业于忻州师范学院法学专业,2021年取得律师证,擅长处理各类诉讼及非讼业务。接受委托后,吕泽宇全面梳理证据,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流水、纳税申报表、税务机关情况说明、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等,重点核实涉案发票对应的煤炭业务真实性、被告人代开发票主观目的以及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损失。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批复及法学理论,吕泽宇提出核心辩护意见:主观上,王XX是为“补进项”代开发票,无骗税故意,不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主观构成要件;客观上,涉案发票税款已补缴,未造成国家税收损失;即便构成犯罪,也更符合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王XX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
庭审中,吕泽宇提交最高法指导案例、司法解释及学术论文,阐述“不以骗税为目的的虚开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观点,结合证据论证。最终,山西省五寨县人民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认定王XX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以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被告人未上诉,判决生效。
在另一起金某合同诈骗罪案中,涉案金额六十余万,侦查机关及公诉机关一开始均认定其涉嫌诈骗罪,吕泽宇阅卷后根据在案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与公诉人多次沟通交流,最终金某以合同诈骗罪认罪认罚,一审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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