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年,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了《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让他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楼房脚手架工程。从3月到11月,张某以工地需要为由,租了公司的脚手架设备。但他没把设备用在约定工程上,而是用于其他工地,或者归还之前欠别的公司的设备。撤离工地时,他既没清点场地设备,也没说部分设备已挪作他用。
公司一看这情况,觉得自己被骗了,马上以合同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还对张某采取了强制措施。侦查结束后,案子被移送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张某慌了,他原本以为这就是普通的工程设备使用问题,没想到闹成了刑事案件,心里充满了焦虑和自我怀疑。
经人介绍,张某找到了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的李鉴春律师。李鉴春律师从2009年开始执业,承办过超1000件案件,在刑事辩护领域经验丰富。
李律师接手案件后,开始全面梳理材料。在仔细查阅民事合同和工程往来记录时,他发现一个关键细节:张某一直有实际工程经营,设备都用在了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上,没有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这说明张某可能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围绕这个细节,李律师制定了诉讼策略。他全面阅卷、会见张某,还调取相关材料,梳理设备租赁、使用、转移的完整过程和时间节点。他重点指出张某虽未把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行为更符合民事履约中的不当处置,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同时,李律师系统论证这是合同履行中的设备使用争议,属于民事范畴,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在审查起诉阶段,李律师迅速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附上工程合同、设备流转记录等证据线索。
庭审中,公司方坚持认为张某构成合同诈骗,理由是他未按约定使用设备,撤离时也未说明情况。而李律师则强调张某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这只是民事纠纷。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李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决定对他不起诉。公司不服,向市人民检察院申诉,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维持了不起诉决定。听到结果,张某原本极度紧张的心终于放松下来,长出了一口气。
这个案子教会我们:第一,工程合作中要及时沟通设备使用情况,避免误会。第二,保留好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证据,关键时刻能证明自己。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遇到法律纠纷别慌张,要正确区分民事和刑事问题。在这个案子里,李鉴春律师精准抓住张某没有非法占有故意这个关键细节,成功为张某辩护,避免了刑事追诉,彰显了专业刑事辩护律师的价值。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