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这种情况,首先应保护事故现场,固定证据,可以采用拍照,录像的方式保留证据。可以到物业那里查看监控录像,打122电话报警, 找到肇事者,然后要求对方赔偿。如调解不成,在交警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后,打己方的保险公司报案电话,让他们的查勘员来定损,然后修理受损。车辆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以及己方保险公司给定出的汽车车损数额及其它保险索赔所需相关材料,去法院起诉对方,要求赔偿。
开具事故认定书,必须提供的材料包括:
1、保险公司的现场勘察记录资料、现场照片;
2、车损核价单、车损照片;
3、若是物损事故,须物损清单、核价单、物损照片;
4、当事人需携带身份证、驾驶证、事故车辆的行驶证、交强险、商业保险凭证原件和复印件前来办理。
肇事者违章肇事如果只是致被害人轻微伤、轻伤或者只是造成了牲畜(如猪、牛、羊等)死亡的后果,财产损失数额不大。此时如果肇事者逃逸行为本身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肇事者不构成犯罪,对肇事者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的规定,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二、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后逃逸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理
肇事者违章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此时肇事者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同时肇事者为逃避法律的追究而驾车逃逸,但没有因逃逸而造成严重后果。这种情况符合刑法第133条规定的“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加重处罚情节,对肇事者应处三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一般包括以下三种:
1、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被害人得到其他人的及时救助而脱离危险,从而没有造成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后果。
2、虽然在逃逸过程中已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但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没有因果关系。
3、行为人肇事将他人撞成重伤,但并不具有使其死亡的现实危险性。
三、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案件的处理
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5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这界定了逃逸致人死亡的具体范围。司法实践中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1、未介入肇事者本人其他加害行为即交通肇事后单纯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况。
3、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按照《解释》第六条规定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4、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在逃逸过程中介入肇事者的“加害”行为,如拖着伤者逃逸故意到车轧人,将受害人抛入水中,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对此行为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对肇事者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和交通肇事罪进行数罪并罚。不过需要注意的是,由于逃逸行为已成为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行为,因此不应再被作为前一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是由,否则有违“禁止一行为重复评价的原则”。
当遇到停车位车辆被刮损后肇事人员逃逸,首先立即将事故现场保护起来,并且用手机将现场有价值的事故细节拍下来,用来处理一些紧急的事情。然后报警处理,并且及时联系物业的工作人员,而且停车位的监控基本上是当下案件最有利的证据了,这个一定要保护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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