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先生、B女士本应顺利继承母亲C女士留下的50万债权,却因上诉人的上诉陷入困境。上诉人以“未收到借款、已过诉讼时效、公章不真实、非适格被告”等理由提起上诉,这让A先生、B女士的债权面临极大不确定性。这正是贵州公心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汪育倩接手此案时面对的死局。
汪育倩毕业于吕梁学院,自2019年开始执业,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在民商事领域经验丰富。接手案件后,她第一时间全面梳理案情,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制定针对性答辩策略。在证据梳理与固化环节,她仔细核查《借据》原件、银行转账凭证、证人证言等关键证据。凭借大学所学的法学知识,她深知完整证据链对于证明借贷关系的重要性,确认C女士及G女士的转账记录与《借据》记载的借款金额完全吻合,且证人F先生的证言能完整还原借款过程,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借贷关系成立及出借义务已履行。
针对上诉人主张的诉讼时效抗辩,汪育倩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发现上诉人时任法定代表人E先生曾于2016年12月在《借据》复印件上签署还款承诺。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认为该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应视为上诉人同意继续履行债务,诉讼时效已重新计算,且还款期限约定不明,债权人可随时主张权利,故诉讼时效未届满。
在债务人主体及公章真实性的答辩准备上,上诉人否认《借据》公章真实性并主张其非适格被告。汪育倩敏锐地指出,上诉人在一审中已申请公章鉴定后又主动撤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时,结合法定代表人的还款承诺及后续部分利息的支付行为,足以认定上诉人为案涉借款的实际债务人。
对于利息约定的问题,上诉人主张《借据》约定“月利率的2%”而非“月利率2%”。汪育倩结合民间借贷交易习惯及上诉人已按该标准实际支付部分利息的事实,主张该约定应理解为月利率2%,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二审庭审中,汪育倩围绕争议焦点,条理清晰地发表答辩意见,出示关键证据,针对上诉人的各项上诉理由逐一反驳,充分阐述案件事实及法律依据,得到合议庭认可。
汪育倩在处理案件时,有个习惯,会在开庭前反复研读证据材料,逐字逐句分析合同条款和相关文件。这一习惯源于她多年的执业经历,在早期处理合同纠纷案件时,她就发现很多问题隐藏在细节之中,一个不起眼的条款可能就会影响整个案件的走向。
最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汪育倩的答辩意见,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A先生、B女士的合法债权通过司法程序得到充分保障。案件结束后,汪育倩还主动联系A先生、B女士,告知他们后续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及应对方法。接下来,她又将投入到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的处理中,继续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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