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争议的起诉状摆在张丽律师面前,原告张XX称于2024年3月6日入职被告某餐饮管理公司做后厨,月工资数千元且受被告管理。3月20日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法院判其负次要责任。原告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仲裁委不予受理后诉至法院。被告则提交书面意见,指出原告入职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并非被告造成,且公司内部无原告排班表、考勤记录等,双方不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标准。
张丽律师接手案件后,进行了一系列细致工作。她首先全面梳理案件证据,仔细查看原告和被告提供的材料,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接着,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精准把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为增强抗辩理由的说服力,她广泛收集潮州、秦皇岛、宁德等地法院的类似案例裁判观点,将这些观点巧妙地融入书面意见中。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到被告处工作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虽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但在达到退休年龄后入职,双方关系不宜认定为劳动关系。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张XX的诉讼请求。
除了这起劳动争议案,张丽律师还经手多起不同类型的案件。在王某某与刘XX、郑XX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中,针对原告提出的款项用于购买婚内房产、部分款项转入郑某某账户等主张,张丽律师通过举证相关款项已有明确来源、夫妻间款项流转不应认定为借款等抗辩理由,成功限制了郑某某的责任范围。在某生物科技公司与白某某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某传媒文化公司与谢某某服务合同纠纷案中,张丽律师通过调解方式,帮助当事人在较短时间内达成具有法律效力的解决方案,避免了诉讼程序的漫长等待和高额费用。
张丽律师是河南郑州的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在民商事领域尤其是合同案件方面经验丰富。从这起劳动争议案可以看出,她在处理案件时善于运用各地类似案例的裁判观点来支持自己的抗辩理由,这种操作逻辑能够为其他案件的处理提供借鉴,有助于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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