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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面临法律纠纷时,当事人常常陷入不知如何应对的困境,尤其是在复杂的案件中,证据梳理和法律适用更是难题。唐蓝青律师凭借其专业能力和独特的办案方式,总能为当事人找到解决之道。
在龙胜各族自治县XX公司等与范X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唐蓝青律师作为上诉人XX公司、刘XX、申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其中。2011年,XX公司与XX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刘XX挂靠XX公司施工,刘XX、申XX将宝立广场15号楼基础开挖工程交范X施工,完工后于2012年1月14日结算工程款为237700元,但未约定给付期限。范X于2017年7月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一审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XX公司不服上诉,认为范X起诉已过诉讼时效。
唐蓝青律师接案后,仔细梳理证据,发现双方结算单未约定工程款给付期限。他深入研究相关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本案属于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诉讼时效应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而本案无证据表明诉讼时效已开始计算,不发生时效中断。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唐蓝青律师的观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唐蓝青律师能如此成功办案,得益于他扎实的法学专业背景,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让他拥有深厚的理论知识。同时,近十年的执业经验使他熟悉各类案件的办理流程和法律适用。他还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担任政府家事案件调解员等职务,这不仅锻炼了他的沟通和调解能力,也让他更了解社会实际情况,能更好地为当事人服务。
在日复一日的执业过程中,唐蓝青律师始终以专业、负责的态度处理每一个案件,在法律的舞台上不断书写着精彩的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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