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先看债权债务纠纷案例。原告赵XX称被告孙XX向其借款40万元,手里只有孙XX亲笔写的两份借条,没有转账记录。孙XX收到法院传票后,既不出庭也不答辩。案件的潜在争议点在于,只有借条却没有交付凭证,这么大金额的现金借贷关系能不能成立。
赵XX最初掌握的证据只有借条,缺少款项交付的直接凭证。施贝贝律师介入后,首先强化借条的证明力,这份借条内容清晰、形式完整,还是被告亲笔签名,本身就有较强的证明作用。接着,律师提供了原告名下某公司的工商信息,以此证明原告有现金出借的能力,让“现金交付”这件事更合理。庭审时,被告缺席,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施贝贝律师代理原告清楚地陈述事实、提交证据,最终法院依据原告的主张和证据作出缺席判决,全额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再看另一起债权债务纠纷,上诉人冯XX说他和被上诉人孙XX之间的11万元是合伙投资款,投资失败了就不该返还。孙XX则坚称这是借款,还拿出了转账凭证和冯XX承诺还款的微信聊天记录。一审判决认定这是民间借贷,冯XX不服上诉,二审的核心争议还是款项性质的认定。
孙XX一开始有转账凭证和微信聊天记录,但冯XX上诉增加了案件的不确定性。施贝贝律师紧扣微信里冯XX“等我缓过来了,这个钱不会少你的”这一关键承诺,指出这和合伙关系“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特征不符,更像是民间借贷中债务人承诺还款的表示。同时,律师从合伙关系的构成要件入手,指出冯XX从没向孙XX披露经营状况、进行盈余分配,有力反驳了他关于合伙关系的说法。对于冯XX二审申请的证人证言,律师质证指出这是孤证,没有其他证据印证,成功削弱了其证明力,二审法院没有采信该证言,维持了原判。
施贝贝律师处理证据问题的方法论可以归纳为三点:一是重视核心证据,像借条、关键聊天记录等,强化其证明力;二是提供补强证据,从侧面证明关键事实的合理性;三是针对对方证据,通过质疑证据的关联性、完整性等方面来削弱其证明力,同时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攻击对方证据链的漏洞和其主张法律关系的不完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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