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廖某,是某科技公司的法人。在2019年7月4日至2012月26日期间,同案人未经《永恒之塔》游戏著作权人同意或授权,私自运营《永恒之塔-希望之光》真端游戏并获利。同案人蔡某自2016年起就将服务器交给廖某托管做网站,廖某起初并不知情蔡某用服务器开设私服。2019年8月,蔡某告知廖某有人因开设私服被抓,廖某要求蔡某关闭游戏,蔡某照做,但因其交的服务器托管费未到期,廖某未关闭服务器。此后,蔡某每月给廖某转托管费,廖某未再追问服务器是否仍用于开设私服,还将蔡某的服务器委托给其他公司托管赚取差价。案发后,廖某于2020年4月13日到某市公安局陵城分局投案自首,并退缴违法所得18.41万元。廖某提出诉求,希望能免于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的核心论证
公司方(廖某)被指控侵犯著作权罪,但公司方认为廖某起初并不知晓蔡某用服务器开设私服,在得知情况后也要求蔡某关闭游戏,已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且未直接参与私服运营获利,只是收取了服务器托管费,不应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
刘月刚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罪要求主观上具有故意。廖某起初不知情,在得知可能涉及违法后及时要求关闭游戏,主观故意不明显。
2.廖某的行为性质:廖某只是提供服务器托管服务,并非直接参与私服的运营和获利。其收取的托管费与私服运营获利没有直接关联,更多是基于正常的服务器托管业务。
3.情节考量:廖某具有初犯、从犯、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且主动退缴了违法所得,现实表现良好。综合这些情节,廖某的犯罪情节轻微。
最终法律结论:廖某虽然实施了一定与侵犯著作权相关的行为,但综合各方面因素,不构成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应免于起诉。
仲裁/判决结果
某市德城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廖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从犯、自首、认罪认罚,违法所得已退缴、现实表现良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不起诉。同时,公安机关扣押的廖某违法所得18.41万元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驳回公司其他不合理抗辩。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企业经营中,很多企业存在错误认知,认为提供服务器托管等服务,只要不直接参与违法活动就不会有法律风险,忽视了对合作方行为的审查和监督义务。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在判定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时,要综合考虑当事人的主观故意、行为性质以及情节轻重等因素。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要加强对业务合作的法律风险审查,避免因疏忽而卷入法律纠纷。对于劳动者或企业经营者而言,如果遭遇类似法律问题,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积极配合调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刘月刚律师在该类案件中展现了极高的专业价值。在证据组织方面,他详细梳理了案件相关的书证、供述等证据,为廖某的辩护提供了有力支撑;在法律定性上,准确分析廖某的行为不构成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在庭审策略上,通过合理阐述法律规定和廖某的具体情节,说服法院作出免于起诉的决定。总之,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能够在复杂的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找到最有利的辩护方向,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700元不是小事,它定义了一份合同是公平还是欺凌;而在专业的辩护决定了当事人是否会受到刑事处罚,彰显了法律的公正和律师的价值。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