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绍兴某泥浆运输公司一直从事着泥浆运输业务,名下的一艘货船是公司重要的运输工具。在一次航行中,意外突然降临。货船的螺旋桨被地笼缠绕,主机瞬间失去动力,船舶失控后直接撞上了热电蒸汽管支撑墩。这一撞,不仅让货船自身严重损坏,热电蒸汽管和支撑墩也遭受了不同程度的破坏。公司为此支出了高达27万余元的修理费及工程款。
公司本以为此前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内河船舶一切保险及附加险,这笔损失能够得到理赔。然而,当他们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却遭到了拒绝。保险公司辩称,管道支撑墩不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航标”,不在承保范围内,而且还应适用20%的免赔率,只同意对船舶自身损失扣除免赔率后的6840元承担理赔责任。这对于公司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投入的巨额修理费用得不到赔偿,公司的资金周转也面临着巨大的压力。
就在公司陷入绝望之时,他们找到了浙江宁波的陈宇翔律师。陈宇翔律师毕业于浙江警官学院,有着5年政法警察从业经验,之后投身律师行业,至今已执业6年。他擅长刑事辩护、建设工程纠纷、人身损害纠纷等领域,在保险合同纠纷方面也有着丰富的经验。
陈宇翔律师接手案件后,并没有急于下结论。他先是仔细研究了保险合同的条款,对“航标”的定义进行了深入分析。他发现,虽然保险条款中对“航标”有一定的界定,但对于案涉的支撑墩是否属于“航标”存在争议。陈律师并没有局限于保险条款的字面意思,而是从法律的基本原则出发,考虑到保险合同的目的和投保人的权益。
为了收集有力的证据,陈律师多次前往事故现场进行勘查。他发现,案涉支撑墩被标有助航标志,具有航标的基本功能。他还查阅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案例,找到了《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原则。在法庭上,陈律师据理力争,他指出,对“航标”应作通常理解,不能仅以技术性定义限制投保人的权益。
经过激烈的庭审辩论,法院最终采纳了陈律师的观点。法院认为,案涉支撑墩属于广义理解的“航标”,事故属于保险承保范围。由于原告的损失已超过附加碰撞、触碰责任险的保险限额204750元,被告应在该限额内全额赔付,免赔率问题不再评判。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保险理赔款204750元。
陈宇翔律师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成功为绍兴某泥浆运输公司挽回了损失。他的执业理念是做自己喜欢的工作,他认为律师的执业生涯虽然充满挑战,但对于信仰法律的人来说,这是机遇和历练。他一步一个脚印,坚定地走在法律的道路上,用实际行动诠释着对法律的忠诚和对当事人的负责。这次案件的成功,不仅为公司解决了难题,也再次证明了陈律师在专业领域的深耕能力和卓越的办案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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