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承接了“下白石镇五中至通湾洋村公路改建工程”的沥青路面施工。与林X签订合同后,张如约施工,工程也顺利验收交付,但林X却未付清工程款,还反诉张施工质量不合格导致工期延误要求赔偿。这让张陷入了巨大的困境,不仅拿不到应得的工程款,还面临着高额的赔偿诉求。
在这个时候,张找到了冯从福律师。冯从福律师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学院,自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12年,专注于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纠纷等领域,执业以来办理案件超千余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超亿元,还担任宁德市律协常务理事等多项社会职务,是福建电视台《律师在现场》维权律师。
接手案件后,冯从福律师的第一步就是完整构建证据链条。他系统地梳理并提交了《沥青混凝土施工合同》、工程量确认单、补充协议、费用确认表、修补费用表等一系列书面证据。这些证据清晰地呈现了从合同签订、施工完成、工程量确认到费用核算的完整过程,林X签署的三份确认文件成为法院认定欠款金额的核心依据,为原告的工程款主张奠定了扎实的证据基础。
面对被告提出的路面厚度不达标的质量抗辩,冯从福律师采取了有效的应对策略。他一方面援引合同中“摊铺完工之日起30日内甲方未组织验收,视为沥青路面验收合格”的约定,指出林X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另一方面,提交《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证书》,证明案涉工程已通过业主单位正式验收。通过这一系列的动作,成功利用“视为验收合格”条款,化解了本案最大的事实风险。
林X提出的反诉金额达459586元,涉及工期延误的复杂事实认定。冯从福律师紧扣证据规则进行应对。他指出对方提交的整改通知书、函告等无原件核对;财审初审截图来源不明、不符合证据规范;同时提交交工验收证书证明工期无延误。通过这些具体的动作,逐一击破对方的反诉理由,最终法院驳回全部反诉请求,为客户避免了近46万元的潜在损失。
在利息计算方面,冯从福律师主张自2023年8月8日(工程验收交付次日)起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虽然付款时间条款因合同无效而不具强制约束力,但他依据“以工程实际交付之日作为应付款时间”的裁判规则,为客户争取到了自交付之日起的利息,较起诉之日提前了两年以上。
最终,法院全面采纳了冯从福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支持了原告张全额工程款的诉求,驳回了被告林X的全部反诉请求。冯从福律师一直秉持着“敬律师之业、行仁义之德、事辛苦之力、明法律之公”的执业理念,用专业与责任为当事人解决法律难题,守护着法律的公正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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