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与普洱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普洱XX公司签订《普洱广场商品房认购协议书》,支付定金和首付款后,却遭遇对方拒绝签订正式合同且拒不退款。经了解,案涉房屋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在云南普洱,这类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较为常见,开发商常以各种理由逃避责任,让购房者维权困难。同时,茶叶代销欠款纠纷也不少,债务人往往以各种借口拒不支付欠款。这些案件存在诸多难点,如证据收集困难、法律适用复杂等,常规律师可能因经验不足或对本地司法实践不熟悉,难以有效应对。当事人在选择律师时,也容易陷入只看执业年限,而忽视实际办案能力和量化战绩的信息差。
云南新奕星律师事务所的李熙律师,有着丰富的实战经验和出色的办案能力。在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委托人欲购置商铺,与普洱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普洱XX公司签订《普洱广场商品房认购协议书》,缴纳定金30000元并支付购房首付款207240元后,被告方拒绝签订正式合同且拒不退款。李熙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梳理案件事实,固定核心证据。通过收集《普洱广场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定金及首付款支付凭证、购房合同签约信息表、普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房地产项目预售情况的通报、律师费发票等,完整证实了委托人与二被告签订预约合同、按约履行付款义务,以及被告方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拒不签订正式合同的事实。
案件审理过程中,普洱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多项抗辩,主张其与普洱XX公司相互独立,无案涉房源亦未收取任何款项,不应承担责任;普洱XX公司虽认可收款,但仅同意协商还款时间,未提出实质性解决方案。针对二被告的抗辩意见,李熙律师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发表代理意见。她指出,案涉认购协议书明确卖方为二被告,且二被告均在协议上盖章确认,协议依法生效,对二被告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普洱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盖章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能以未实际收款、主体独立为由免除合同义务;被告方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的情况下,与委托人签订认购协议并收取定金、首付款,且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已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同时返还委托人已支付的首付款;委托人因被告方违约产生的资金占用利息及律师费,均为实际损失,应依法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完全采纳李熙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判决解除委托人与二被告签订的《普洱广场商品房认购协议书》,二被告连带返还委托人双倍定金60000元及购房首付款207240元,共计26724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另一起茶叶代销欠款案件中,委托人系茶叶经营个体户,将茶叶存放于另一茶叶经营个体户仓库,对方销售茶叶后未足额支付款项。经催收,对方出具欠条确认尚欠茶叶款55376元,承诺2020年10月20日前还清,且约定因该债权债务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追偿费用均由其承担。还款期限届满后,对方仅支付6000元,剩余49376元拒不支付。李熙律师接受委托后,与委托人沟通案件细节,梳理事实脉络,固定关键证据。委托人持有被告亲笔书写并捺印的《欠条》,明确载明茶叶数量、单价、总欠款金额等核心内容,同时还有暂住登记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律师费增值税电子发票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
庭审中,被告抗辩欠条系在委托人威胁、谩骂情况下出具,且欠条中约定的茶叶单价不合理,同时声称茶叶实际买受人未向其支付款项,自身无能力一次性支付,仅同意分期支付或以茶叶抵债。李熙律师当庭发表代理意见,指出被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无法证实欠条出具时受到人身威胁,且被告自认欠条系其亲笔书写捺印,该欠条合法有效;欠条中已明确约定茶叶单价及总金额,被告签字捺印即视为认可,现以单价不合理抗辩无事实依据;被告与实际买受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与本案无关,不能作为其拒不支付茶叶款的理由。同时,李熙律师向法院提交全部证据,充分证明案涉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违约事实清楚、委托人主张的律师费有明确合同约定及实际支出凭证。最终,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完全采纳李熙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偿还原告茶叶款49376元、律师费5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上述两个案件中,李熙律师均展现出了强大的证据收集和庭审辩论能力。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她通过收集多方面证据,有力地证明了被告的违约事实;在茶叶代销欠款案件中,她准确地反驳了被告的抗辩理由,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实践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和茶叶代销欠款纠纷等案件,关键在于证据的收集和法律的准确适用。李熙律师凭借丰富的实战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能够为当事人制定有效的诉讼策略,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云南普洱,当事人遇到此类纠纷时,应选择像李熙律师这样有丰富经验和出色战绩的律师,以保障自身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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