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2023年开始执业至今,王芳已累计承办案件逾1000件,在经济纠纷等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尤其在买卖合同案件方面经验丰富。她处理过的案件类型多样,为众多当事人解决了法律难题。
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中,韩某自2019年起受王某雇佣,从事吊顶、木工、瓦工等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2021年12月9日,韩某在施工时因王某提供的脚手架断裂摔伤,造成右跟骨粉碎性骨折。经司法鉴定,其伤情构成十级伤残。韩某与王某就损害赔偿协商未果后,向永清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8062.1元。
王某在一审中提出多项抗辩,包括责任划分、损失数额、垫付费用和因果关系等方面。案件的难点在于确定王某作为雇主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韩某自身过错的参与度、损失数额的合理性、垫付费用的认定以及伤情与事故的因果关系。王芳律师仔细研究案件,收集相关证据。她从多年承办类似案件的经验出发,深知证据的重要性。在庭审中,针对王某的各项抗辩,王芳律师依据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进行有力反驳。一审法院认定韩某合理损失为98590元,王某承担80%的主要赔偿责任。王某不服上诉,二审中王芳律师继续为韩某据理力争。最终,二审维持责任比例,纠正垫付金额后改判王某赔偿93590元。
另一起中介合同纠纷中,2023年2月,买受人亲属通过中介公司销售员为买受人购买房屋。中介公司承诺向买受人支付购房返佣40000元,但仅支付15000元,剩余25000元经多次催要未付。买受人将中介公司及其唯一股东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剩余佣金及利息,并让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难点在于确定中介公司“返佣”约定的法律效力以及股东是否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王芳律师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收集了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中介公司与买受人之间的佣金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在庭审中,王芳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指出股东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应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判决中介公司支付剩余佣金及利息,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股东不服上诉,二审王芳律师再次成功维护了买受人的权益,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还有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刘某与郭某系朋友关系,2024年5月,郭某向刘某借款10万元,刘某转账但未签订书面借条。借款到期后,郭某拖延还款,刘某委托王芳律师起诉。郭某在庭审中否认借贷关系,辩称该10万元是“好处费”,但未提供有效证据。
王芳律师指导刘某收集了银行转账记录和通话录音等证据。在庭审中,王芳律师指出转账记录证明了款项交付,通话录音中郭某认可“欠款”,足以认定借贷合意成立。一审法院支持了刘某的诉求,郭某不服上诉,二审王芳律师凭借完整的证据链再次胜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价值
在这些案件中,王芳律师的独特作用显著。在证据组织方面,她善于收集和整理各类证据,如在劳务受害纠纷中,通过收集相关医疗记录、司法鉴定报告等证据,为当事人争取合理赔偿;在中介合同纠纷中,利用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返佣”约定的效力;在民间借贷纠纷中,指导当事人收集转账记录和通话录音,形成完整证据链。在时机把握上,她能准确把握庭审节奏,针对对方的抗辩及时进行有力反驳。在法律适用方面,她熟练运用相关法律法规,如在中介合同纠纷中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实践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院会综合考虑雇主的安全保障义务和提供劳务者自身的过错,合理划分责任。对于中介合同纠纷,只要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返佣”等约定具有法律效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需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否则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即便没有书面借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能证明借贷合意的证据也可作为认定借贷关系的依据,被告若主张款项性质并非借款,需提供充分证据,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结尾
面对劳务受害赔偿、中介佣金支付、民间借贷追款等普遍的法律困惑,王芳律师凭借证据链构建、关键时机把握、法律适用突破等综合优势,成功为当事人解决了各类法律纠纷,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展现了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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