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背景
在扬州市,原告A和被告A签订了《借款合同》。被告A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A借了十八万元,借期一年,月利率1.5%。合同还约定,要是被告A逾期支付利息五日以上,原告A就可以主张借款提前到期,逾期利息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而且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由借款人承担。被告A用自己名下已经抵押给原告A的房产做余额抵押担保,还办理了登记,被告B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借条上签了字。
糟糕处境
原告A按照约定把借款交付给被告A后,被告A仅仅支付了首月利息,之后就再也没有履行约定。原告A主张借款提前到期并多次催要,都没有结果。这可把原告A急坏了,十八万不是小数目,自己的钱打了水漂,还不知道能不能拿回来。而且被告A和被告B似乎都没有还钱的打算,原告A感觉自己陷入了一个困境,不知道该怎么办才好。
律师介入
黄蓉律师在原告A陷入困境的时候介入了这个案件。黄蓉律师自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在民商事纠纷方面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她接手案件后,做了大量的工作。
首先,在违约事实与提前到期主张证据固定方面,黄蓉律师收集了《借款合同》、银行转账记录、借条、抵押登记证明、催款记录等证据。光是收集这些证据,就花费了不少时间和精力。通过这些证据,固定了被告A逾期支付利息的违约事实,也举证证明了原告A主张借款提前到期是符合合同约定的,为提前收回借款提供了充分的事实依据。
其次,对于余额抵押效力与受偿顺序,黄蓉律师重点核查了余额抵押登记的合法性。她仔细研究相关法律规定和登记手续,向法院明确了余额抵押的担保范围及受偿顺序,举证证明抵押登记手续合法有效,确保原告A在抵押房产的剩余价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为债权实现提供了有效保障。
然后,在利息与违约金的合法主张上,黄蓉律师针对合同约定的利息、逾期利息标准,提前进行了法律审查。她发现合同约定的标准过高,主动调整为年利率24%,这个标准符合法律规定的上限。她明确了借期内与逾期后的利息计算标准,避免了因约定过高被法院驳回,确保利息主张合法有据,同时最大化维护了债权人利益。
最后,在律师费与保证责任的主张方面,黄蓉律师依据合同约定及律师费发票,充分论证了律师费应由违约方承担的合法性。她还清晰阐述了连带保证责任的担保范围及实现顺序,成功说服法院认定被告B对抵押权未清偿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债权实现增加了双重保障。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A转账支付十八万元后,被告A当日支付首月利息,应按实际借款本金十七万七千余元认定。被告A未按约定支付后续利息,构成违约,原告A有权主张借款提前到期。双方约定的逾期利息标准超过年利率24%,法院支持按年利率24%计算,借期内仍按年利率18%计算。律师费符合收费标准,依合同约定应由被告A承担。余额抵押已办理登记,原告A有权在满足第一顺序抵押债权后,对抵押房产价款优先受偿。被告B作为连带保证人,应对抵押权实现后未清偿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A的核心诉讼请求。
原本原告A担心自己的钱要不回来,经过黄蓉律师的努力,不仅确定了借款本金,还合理计算了利息和违约金,并且明确了抵押和保证责任,让原告A的债权得到了有效的保障。这个案子能有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黄蓉律师对证据的收集和对法律规定的准确运用,为原告A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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