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颖律师代理脉络第一步是厘清这段事实:一份劳务分包合同,成了这场工程款纠纷的关键所在。某大型央企承接工程后,让实际施工人吴XX借用劳务公司名义签订合同,之后却以付款超约定价款起诉要求返还“超付工程款”。
接案第1天,陈颖律师详细了解了案件情况,意识到案件的复杂性。随后开始收集证据,查阅大量相关法律法规和类似案例。接案第3天,陈颖律师多次与吴XX沟通,了解施工过程中的细节,包括材料采购、资金垫付等情况。
准备阶段,陈颖律师围绕案件真实施工关系展开举证和论证。她发现吴XX虽形式上借用劳务公司名义,但实际负责材料采购、资金垫付、人员组织及现场施工,实质上是以包工包料方式承接涉案工程,并非单纯提供劳务。接案第7天,陈颖律师整理出详细的证据清单和代理思路。
庭审中,陈颖律师指出该企业通过拆分合同的方式处理涉案工程,本质上并不能改变吴XX作为实际施工人的事实。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关系的真实主体应为该企业与吴XX,劳务公司并非真实施工主体,不应承担返还工程款责任。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陈颖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该企业要求返还所谓“超付工程款”的全部诉讼请求。结案后,陈颖律师在笔记本上记录下此次案件的要点和经验。
这次经历让陈颖律师在后续的建工案件中,更加注重对案件真实施工关系的审查和论证。在之后的建工案件中,她都会先仔细梳理施工过程中的各项细节,确定实际施工主体,为当事人提供更有力的法律支持。
此后,陈颖律师还办理了多起不同类型的案件。在张XX涉嫌诈骗类犯罪一案中,陈颖律师接受委托担任其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她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查阅卷宗。会见当事人当天,陈颖律师详细了解了案件经过和张XX在犯罪中的具体行为。之后,她围绕张XX在共同犯罪中的从属地位、退赃退赔、坦白、认罪悔罪、初犯偶犯等情节展开充分辩护。庭审中,陈颖律师提出张XX并非犯罪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或主要获利者,其行为主要受公司管理人员安排,在共同犯罪中发挥次要、辅助作用,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同时,张XX积极退赔、认罪悔罪,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最终,法院采纳相关辩护意见,判处张XX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经陈颖律师进一步争取,法院将原拟判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降低至人民币6000元。
在习甲X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案中,陈颖律师接受其家属委托担任辩护人。介入案件后,她第一时间依法会见当事人,详细了解其接触相关组织的时间、经过、参与程度、主观认知及具体行为情况。会见当事人后的第2天,陈颖律师就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发表辩护意见。她提出本案应严格区分一般接触、被动参与与刑法意义上的犯罪行为,不能仅因当事人曾接触相关人员或信息,即当然认定其具有犯罪故意及相应社会危害性。同时,从现有证据及案件情节来看,当事人不符合批准逮捕的条件和必要性。最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对习甲X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取保候审一年后,公安机关依法终结侦查程序。
在司X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件中,陈颖律师接受当事人司X某亲属委托担任辩护人。司X某被指控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件性质重大,法律后果严重。陈颖律师介入后,围绕追诉时效、行为性质、获利情况及当事人在相关事件中的地位作用进行系统分析。介入案件后的第5天,她向公诉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指出部分指控事实即便成立也已超过追诉时效;对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指控,当事人仅系从村民角度协助村委会处理事务,并未获取个人利益,也非组织者、主导者或决策者,不符合犯罪构成。同时,陈颖律师进一步提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不能成立,则相关指控难以作为认定其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基础。最终,公诉机关采纳辩护意见,依法对司X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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