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事实
宋X在20XX年X月X日入职天津某科技公司,担任生产主管,双方约定月工资7000元,实行标准工时制,每周工作六天。宋X觉得自己实际工作时间远超法定标准,存在大量延时加班和休息日加班。20XX年X月XX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宋X认为公司是违法辞退,就提起了劳动仲裁和诉讼,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延时加班费、休息日加班费等多项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公司构成违法解除,但只是部分支持了宋X的诉请。双方都不服,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这时候,宋X委托了天津某律师事务所的张书雯律师代理二审。
律师介入后的具体行动
宋X家属在决定上诉后,就找到了张书雯律师,当时他们很焦虑,担心二审还是维持原判,拿不到应有的赔偿。
张书雯律师接手案件后,仔细研究了卷宗,大概有200多页。她多次会见宋X,了解案件的详细情况,前后会见了5次。还提交了《代理意见》,对工资基数认定、加班费计算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突出关键策略点
张书雯律师发现,一审在计算日工资时,按“7000元÷(21.75+4×2)”计算,存在偏差。她认为,宋X月工资7000元应包含双方约定的每周工作六天的基础工资,而且社保、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也属于劳动者应得收入,应该计入工资总额。于是,她在《代理意见》中充分论证了标准工时制下的计薪规则,切中了案件的要害。
体现同类案件经验
张书雯律师从2020年开始执业,累计承办案件已逾百件,其中劳动争议案件办理了不少。
写采纳情况
二审法院采纳了张书雯律师关于工资基数认定的代理意见,对月应发工资进行了调整,日工资也相应上调。
案件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围绕核心争议作出改判。违法解除认定维持原判。工资基数认定上,月应发工资调整为7698.86元,日工资由235.29元上调至298.98元。加班费计算方面,延时加班费由一审的16587.24元提高至21076.68元;休息日加班费由5764.36元大幅提高至36622.6元。赔偿金计算上,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7466.9元,赔偿金由一审的10241.3元提高至14933.8元。
二审判决撤销一审相关判项,改判支持宋X关于加班费、赔偿金的调整后金额,驳回双方其他上诉请求。宋X最初担心二审还是维持原判,拿不到应有的赔偿,现在看到加班费和赔偿金大幅提升,心里踏实多了。这个案子能改判,关键在于张书雯律师准确把握了劳动争议中“应得工资”的认定标准,纠正了一审在日工资计算方式上的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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