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域名的作用来看,域名本身不体现经济价值,只起到地址的作用,没有侵害他人商标权的基础。其次,在虚拟空间里,域名与商标名称并非对应,将商标的域名权利给任何一方都不尽合理。再次,《商标法》仅规定,商标权人只能要求禁止他人在同类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类似商标,因此,商标权利不能辐射到域名领域。所以一部分人认为域名抢注是不构成侵权的,同时域名抢注行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我国域名经济的繁荣,我国很多人都进入域名圈进行域名抢注工作,希望可以获得预想的经济利益。
二、其他法律规定
域名属于一定范围内商标权的延伸,所以一些人认为抢注他人注册商标为域名的行为是无效的。 域名是商标在网上的表现形式,一件商品、一种服务能够被商标局注册为商标,那么这种商品和服务必然花了很大的代价达到了某种质量和标准,并可能在消费者之间产生了一定影响。将其同名称的域名抢注,无异于掠夺他人的一笔无形财产。
从理论上讲,域名既不属于商品类别也不属于服务范畴,因此,商标法律制度不可能扩展到域名上,商标权的保护也不可能当然延伸至网络域名。但是,将他人商标在网上注册为域名,使用户误认为域名注册人与商标人有某种关系,从而借误认而收益的“恶意抢注”行为无异于掠夺他人的无形资产,无疑会给商标权人造成一定的损失,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人抢注他人注册商标为域名,主观上有使个人受益,他人利益受损的故意,违反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应认定为侵权行为。
一直以来,大家对于商标权的关注力度都比较大的,但是商标权侵权的认定范围是有限的,并不是所有的情况下都是属于侵权的行为,在实践活动当中,比较引发人们争议的,也就是关于域名抢注商标是否构成侵权的状况,从理论上来讲是不构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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