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周X某甲,2023年因为涉嫌这个罪名,被公安局刑事拘留了。
事情得从2021年5月说起,周X某甲和四川省某某化工有限公司合作生产肥料,在公司内租场地,一起出资生产化肥。周X某甲负责化肥生产、销售还有质量检测等工作,还提供生产配方。可公司只办了复合肥料生产许可证,“复合氮肥(Ⅱ型)”和“复合颗粒氮肥(Ⅲ型)”的生产许可证和肥料登记证都没办。就在渠县工业园的公司里,他们组织人生产化肥,还标注了“艮多旺”“博冠”“邦博”这些名称。公司业务员负责在各自片区推广销售,卖给了不少一级经销商。
案发后,公安机关查获了不少未销售的化肥。从杨某某处查获67吨,金额80450元;从王某某丁处查获18吨,金额20228元;从公司查获5吨,金额4800元。一共查获未销售化肥90吨,金额105478元。公安机关依法查封还抽检了,检测结果是“复合氮肥(Ⅱ型)”和“复合颗粒氮肥(Ⅲ型)”总有效成分不符合质量标准,属于不合格产品。
周X某甲是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的,但一开始他没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来他表示认罪认罚。公诉机关认为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生产、销售,犯罪事实清楚,证据也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还指出他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属于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能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0元。
当时周X某甲心里特别焦虑,不知道自己会面临怎样的刑罚,每天都提心吊胆的。他家属也是急得不行,四处打听,在他被取保候审后,找到了莫川川律师。
莫川川律师接手案子后,仔细研究了卷宗。他提出了几点辩护意见:第一,认为周X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在第一次讯问笔录里就如实供述了相关问题,应当认定为自首;第二,说周X某甲犯罪情节轻微,没造成严重后果,他的化肥是以氮肥价格低价销售的,合理使用不会造成严重后果,违法但后果不严重,也没直接损失;第三,指出周X某甲社会危害性低,是初犯、偶犯,没再犯可能性,能适用缓刑;第四,强调周X某甲已经积极退赃,恳请法庭从轻处理。
法院审理后,虽然没采纳周X某甲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但认可他到案后如实供述,属于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能依法从宽处理;还考虑到他主动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最终,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处周X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
周X某甲原本担心会判实刑,在莫川川律师的努力下,最终获得了缓刑,不用在监狱里服刑,能正常回归社会生活。这个案子能有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律师抓住了周X某甲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退赃这些要点,为他争取到了从轻处罚。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