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这起劳动争议案中,申请人是一位女性,2023年3月4日到被申请人XXXX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上班,约定工资每月5000元。同年4月2X日,申请人下班时遭遇交通事故受伤,且在事故中不负责任。此后,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既没和自己签劳动合同,也没给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还拒绝配合办理工伤保险待遇。于是,申请人向库尔勒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希望确认与被申请人自2023年3月4日至2024年4月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4X5元,并补齐这段时间的社会保险费用。
被申请人则辩称,2023年3月1日,双方就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自2023年3月1日起生效,2024年3月1日终止,其中包含2个月试用期,合同约定月工资3500元。申请人实际上是3月4日被委派到第三人XXXX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处工作,试用期还没结束就因交通事故受伤,之后也没再提供劳动,所以不能认定存在劳动关系。而且已经签了合同,无需支付双倍工资。另外,补缴社保属于行政管理范畴,申请人只工作了试用期2个月,不能要求缴纳1年社保。
第三人也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签订劳动合同,双方权益义务应按合同执行,被申请人不应支付双倍劳动报酬。申请人并非第三人员工,第三人正常工作时间是早上10点至下午5点,申请人未在第三人处工作,工资由被申请人发放。关于社保未领取问题,应参照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及被申请人规章制度处理。
申请人提交了五组证据:企业信息证明被申请人和第三人有合法用人资质;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显示被申请人发放了3月和4月工资,以此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一份证明表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且申请人被派遣至第三人处工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下班回家时发生事故;疾病诊断证明书证明受伤情况。被申请人提交了劳动合同书,证明双方签订了合同,不是事实劳动关系,无需支付双倍工资。
仲裁委查明,2023年3月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3月4日被派遣到第三人处从事生产线杂工工作。4月2X日X:35分,申请人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后离开。4月3日和5月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放两笔工资合计XX55元。
仲裁委认为,申请人通过劳务派遣方式由被申请人派遣至第三人处工作,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一年期限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第三人是用工单位。依据相关规定,2023年3月1日至4月2X日期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由于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申请人请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仲裁委不予支持。而申请人请求补缴社会保险费用,不属于劳动争议审理范围,属于行政管理范畴,申请人可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最终,仲裁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这起案子由新疆陆君律师事务所的于欣律师代理。
从这起案例可以看出,劳动者在维护自身权益时,要注意收集和保留好关键证据。比如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等,这些证据能直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同时,对于法律规定的不同诉求的处理范围也要有所了解,像社保补缴这类问题,要清楚该向哪个部门寻求解决。
这起劳动争议案的裁决结果给我们提了个醒,签订劳动合同对于明确劳动关系至关重要。于欣律师执业虽从2023年开始,但至今已承办案件逾400+件。深厚的法学功底,尤其是西北政法大学硕士期间打下的基础,让他在处理本案复杂的劳动关系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时格外从容。他精准把握案件关键,为当事人理清了劳动关系,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