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刑事法律的风云变幻中,不少当事人因涉嫌犯罪而陷入困境。赵X酒后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血液乙醇含量达210.8mg/100ml,远超醉驾标准,被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审查起诉;鲁X因驾车与丈夫冲突致其摔倒受伤,伤情达轻伤一级、轻伤二级,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毛X在经营木材加工厂时,为多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5份,价税合计超1300万元,非法获利37万余元,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提起公诉。这些当事人面临着刑事处罚的风险,他们的生活、工作都受到了极大的影响。
山东仁诚律师事务所的张寿刚律师接手了这些案件。张寿刚律师自2017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3709201710463798,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余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面对赵X的案件,张寿刚律师耐心梳理案件情况,结合驾驶车型为轻便摩托、行驶时间为凌晨、自首、初犯、认罪认罚等关键情节,制定了情节轻微、无需刑事处罚的辩护策略。他依法取证,精准考量案件特殊情节,区分轻便摩托与机动车、凌晨低风险时段,降低社会危害性认定;提炼多重法定从轻情节,构建完整不起诉辩护逻辑;配合认罪认罚程序,促成不起诉量刑建议。
在鲁X的故意伤害案件中,张寿刚律师全面梳理案件事实,重点围绕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无违法前科等核心情节制定辩护策略。他积极协调双方,推动当事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大幅降低案件社会危害性;提交专业法律意见,该意见逻辑严谨、依据充分。在侦查、审查起诉全流程中,他全程跟进,保障当事人合法诉讼权利。
对于毛X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张寿刚律师结合案件情节,以自首、全额退缴违法所得、认罪认罚为核心制定辩护策略。他精准提炼法定从轻情节,明确当事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推动全额退赃退赔,促成当事人全额缴纳违法所得;全程配合认罪认罚,强化从宽依据;结合无前科、悔罪态度好、社区可监管等,综合情节辩护缓刑。
最终,在赵X的危险驾驶案中,检察院审查认为,综合案件情节,赵X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决定对赵X不起诉。鲁X的故意伤害案,新泰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鲁X无行政处罚及刑事处罚前科,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决定对鲁X不起诉。毛X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法院采纳全部辩护意见,判处毛X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
张寿刚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已经执业多年,承办过50余件案件,成功办理不起诉相关案件10余件,尤其在经济类犯罪案件和非法集资案件等细分类型上有丰富实践经验。他以法为基、诚信尽责,凭借专业的能力和严谨的态度,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良好的结果,守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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