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XX年X月X日,原告某实业公司和被告某泵阀公司签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被告要给原告供应软水泵、循环水泵等各类泵共49件,合同有总价款。合同约定质量负责期限是一年内实行三包,易损件一年质保;验收标准及提出异议期限是企业标准,半个月内提出异议。
20XX年X月XX日,被告把全部产品交付给了原告。原告在2022年9月、2023年1月、2月、3月支付了货款,一共453504元。而且原告收货后,在合同约定的异议期内,啥质量异议都没提。
到了2024年12月,原告工作人员通过微信给被告发图片,说产品有泵壳开裂、焊接痕迹、叶轮损坏、生锈、砂眼等问题。被告为了商业信誉,给原告换了部分零部件。可之后原告还是说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要求解除合同,还让被告返还全部已付款项,接着就把被告告上了法庭。
原告起诉后,被告这边可发愁了。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还返还全部货款,这要是败诉,被告损失可不小。而且原告主张产品有问题,被告面临着很大的压力。
在这个案子里,核心争议焦点有好几个。合同性质到底是买卖合同还是定作合同;质量异议期限有没有过;质量保证期有没有过;被告是不是构成质量违约;原告有没有权行使法定解除权。
接手这个案子后,邵如阳律师做了不少工作。仔细研究合同条款,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收集对被告有利的证据。邵如阳律师发现,双方签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明确约定了产品的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没对生产过程做约定,被告生产产品的原材料是自己提供的,原告也不用监督检验生产过程。所以邵如阳律师认为双方是买卖合同关系,不是定作合同。
在质量异议期限方面,合同约定的半个月异议期虽然短,但原告主张的焊接痕迹、砂眼、裂痕、叶轮缺失、生锈等问题,都是外观瑕疵,能通过目测或渗透检查发现。原告从2023年x月xx日收货,到2024年12月才提质量异议,隔了两年零八个月,远远超过了合理期间。邵如阳律师紧扣《民法典》第六百二十条、第六百二十一条关于检验期限和质量异议期的规定,主张原告没在合理期限内提质量异议,产品应视为符合约定。
对于质量保证期,合同约定一年内质量实行三包,易损件一年质保,原告在质保期内也没提质量异议。这就进一步说明被告不承担质量责任。
原告主张的质量问题,可能受安装、调试等其他因素影响,存在多因一果的情况。邵如阳律师指出,原告用两年多后的产品现状说被告交付时就有质量问题,证据不足。被告给原告换零部件的行为,不能算对质量问题的自认。
原告申请质量鉴定时,邵如阳律师成功论证案涉产品已过质保期,不符合鉴定条件,法院最后没准许鉴定申请,避免了鉴定结论带来的不确定风险。
最终,法院审理后采纳了邵如阳律师方全部抗辩意见。认定双方是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没在合理期限内提质量异议,产品视为符合约定;原告在质保期内没提异议,自行承担不利后果;被告不构成质量违约;原告不能行使法定解除权。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这个案子能赢,关键在于严格把握检验期限、质量保证期、因果关系等法律要件,从各个角度为被告进行有效抗辩。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