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背景
2022年,被告人范XX被湖北XX公司聘用,担任项目负责人。2月14日下午,范XX为争取项目建设资金,与朋友饮酒后前往沙市区XX河东路华城XX“新声带”KTV唱歌。期间,他因寻找厕所未果,无故踢踹“橙子爱学”培训中心大门。工作人员劝阻无效后报警,中山路派出所民警袁XX与辅警田XX到达现场口头传唤范XX回所配合调查,范XX拒不配合,在被强行带离过程中持续抗拒并言语威胁民警。被带上警车后,他还将右腿放在车门外阻止车门关闭,并与民警袁XX发生拉扯,先后掌掴、脚蹬袁XX面部,后被辅警和群众联合制服。经诊断,袁XX右面部外伤、软组织挫伤。同年3月14日,范XX家属代其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获得谅解。
争议焦点
焦点一:范XX是否构成袭警罪?
公诉机关认为,范XX酒后踢踹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应当以袭警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范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法院经审理查明,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监控视频截图、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范XX醉酒后拒不配合公安机关执法活动,并暴力袭击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袭警罪罪名成立。
焦点二:范XX是否有从轻处罚情节?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范XX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且具备社区矫正条件,本人及家属保证在缓刑考验期内遵纪守法,建议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法院认为,范XX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但他积极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辩护人提出的从轻情节与事实相符,法院予以采纳。
焦点三: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是否适当?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范XX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人范XX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律建议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袭警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大家在日常生活中要遵守法律法规,遇到警察执法时,应积极配合,不要抗拒。如果不幸卷入类似案件,要及时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争取从轻处罚。
写在最后
这起袭警案件中,被告人范XX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肖仲鹏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肖仲鹏律师毕业于长江大学法学专业,自2020年开始执业至今,已处理案件200余件。他凭借扎实的法学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精准把握案件关键,为被告人提出合理的辩护意见,最终使得被告人获得了较为理想的判决结果。正是因为他多年来对每一个案件的专注与负责,才能够在面对复杂的刑事案件时,迅速找到突破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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