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事实背景
2015年左右,浏阳市XX某某铁粉厂和湖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开始有业务往来,由铁粉厂供应食品公司铁粉。2015年、2016年部分业务签了《产品购销合同》,其他业务通过电话下单。合同约定了交货地点、运输方式、验收标准、结算方式等,还明确了不同时间段铁粉和特铁粉的单价。业务期间,铁粉厂发货到指定地点,食品公司仓库主管签收,铁粉厂开具增值税发票后,食品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2016年5月24日和11月30日,双方两次对账,确认食品公司尚欠货款。之后双方继续交易但未再签合同,食品公司仍以电话订购,铁粉厂供货后食品公司签收并收到发票,然而2016年11月30日对账后,食品公司仅付了5万元,铁粉厂多次催款无果后起诉。
核心争议点
第一,2017年未签合同的铁粉和特铁粉单价如何确定?
第二,食品公司应支付多少货款及逾期利息?
争议点拆解
关于2017年未签合同的铁粉和特铁粉单价如何确定
法院查明:法院查明双方在2015-2016年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中对铁粉和特铁粉单价有明确约定,2016年两次对账也标注了价格范围。2017年双方未签合同,但有实际业务往来,铁粉厂按食品公司要求供货并开具发票。
双方主张:原告浏阳市XX某某铁粉厂主张2017年特铁粉按4700元/吨计算;被告湖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未明确提出关于单价的主张。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依照合同X规定,双方没有约定的,可以依照交易习惯进行确认。根据双方以往交易习惯中约定的单价,酌定2017年铁粉的价格按4050元/吨计算。对于特铁粉,双方以往交易价格在4900-5300元/吨之间,原告陈述按4700元/吨计算,这是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食品公司应支付多少货款及逾期利息
法院查明:法院查明2016年11月30日双方对账后,食品公司尚欠货款543362.25元,之后2017年铁粉厂又多次供货,食品公司仅付5万元。
双方主张:原告浏阳市XX某某铁粉厂要求食品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及逾期利息;被告湖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未明确对货款及逾期利息的支付提出异议。
法院认定:法院根据确定的单价计算出食品公司应支付的货款金额,同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食品公司支付自2018年7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的150%计算的逾期利息。
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限湖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浏阳市XX某某铁粉厂货款XXX.75元及自2018年7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的150%计算的逾期利息,驳回浏阳市XX某某铁粉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在商业交易中,不管业务多熟,都要尽量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货物价格、质量、交货时间、付款方式等关键条款。要是没签合同,交易过程中的发票、送货单、对账单等都要保存好,这些可以作为确定交易内容和价格的重要依据。遇到纠纷及时沟通解决,沟通不成尽快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结尾
这起案件中,法院依据交易习惯确定了未签合同部分货物的价格,保障了铁粉厂的合法权益。代理这个案子的,是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的董爽律师。清华大学法学院硕士期间打下的扎实功底,在处理本案复杂的合同价格认定问题时派上了大用场。执业的这几年里,她办过300余起同类案件。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她在本案中能准确把握合同纠纷的关键所在。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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