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杨XX,曾因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刑,此次又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22年8月19日到22日,他和同乡杨XX前往广州,把自己四张银行卡提供给跑分团队过账违法犯罪资金。其贵州农村商业银行卡过账363052.2元,涉诈资金340042.2元。2022年9月17日,他还在银行卡被冻结的情况下,把XX银行卡密码提供给杨XX,该账户又过账21900元,涉诈资金6000元。两张银行卡共计过账384952.2元,涉诈资金346042.2元。
这里存在几个争议点。第一,公诉机关指控杨XX非法获利4000元,但辩护人认为证据不足。经查,指控杨XX获利2000元仅依据其微信“零钱提现”记录,且与同案犯供述矛盾,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不认定这2000元获利。第二,辩护人提出杨XX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系自首。然而,杨XX到案后并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法院不认定其为自首。
最终,法院认定杨XX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他是累犯,应从重处罚,但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法院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判处杨XX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追缴违法所得2000元上缴国库。
被告人谭XX和卢XX涉嫌诈骗罪。2023年8月25日,谭XX通过软件认识上线刘XX,伙同卢XX等人按指示操作,冒充领导添加好友并实施诈骗。卢XX添加的好友朱XX、严XX添加的好友李XX虽接到转账要求,但因警觉未转账成功。事后,谭XX获利620元,卢XX获利220元。
争议焦点有这些。其一,谭XX的辩护人认为谭XX是诈骗未遂且为从犯,不应承担全部诈骗金额责任。法院认为谭XX如实供述罪行属坦白,且为从犯、犯罪未遂,依法从轻处罚。其二,卢XX的辩护人提出卢XX构成自首,且犯罪主观心态不强,应适用缓刑。法院认定卢XX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且为从犯、犯罪未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最终对其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谭XX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卢XX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同时追缴两人违法所得。
被告人王XX涉及贩卖毒品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贩卖毒品方面,他两次协助联系毒品交易,构成贩卖毒品罪共犯。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方面,他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协助转移25万元诈骗资金。
辩护人高永帅律师提出王XX主动投案构成自首,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且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数罪并罚。法院最终采纳公诉机关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量刑建议,体现了对王XX自首、从犯、认罪认罚等情节的考量。
从这三起案件可以看出,在刑事犯罪案件中,证据的充分性、犯罪情节的认定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都至关重要。对于涉嫌犯罪的人来说,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等,都可能为自己争取到从轻处罚的机会。同时,找一位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也非常关键,他们能够精准识别案件中的量刑情节,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辩护策略。
高永帅律师自2021年开始执业,虽然执业年限不算长,但累计办案数百余件。他拥有法学学士的学历,这为他打下了坚实的法学基础。在这三起案件中,他凭借深厚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准确抓住案件关键。对于证据不足的情况,如杨XX获利金额的认定,他据理力争;对于被告人的从轻情节,如谭XX的坦白、卢XX的自首、王XX的自首和从犯地位等,他都精准识别并重点论证。正是他这种专注、严谨的态度,让他在刑事辩护领域取得了良好的成绩,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有利的判决结果。这就是这三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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