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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起,陈某某、杨某某等8名职工入职宜春市某能源有限公司,公司原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施XX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签字支付工资。2023年11月30日,公司临时董事会决议签订劳动合同、从7月1日起补发工资,由股东方代垫费用,委任杨某某代行总经理职责。同年12月,公司落实决议,股东方代发部分工资113727.25元,与职工补签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2024年1月,职工举报及信X称公司拖欠7-12月工资425050.05元,而当时公司账面有余额420余万元。不过在2月5日,公司足额发放了全部拖欠工资。施XX最初面临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困境和风险。
黄健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经验丰富,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余件,取得无罪化处理案件8起,绝对无罪案件1起。在办理施XX案时,黄健律师与周XX律师为施XX进行辩护。他们围绕案件主体、主观故意、行为与结果关联性等核心要点展开辩护,并提交相关辩护意见及证据材料。针对案件主体,明确欠薪主体为X公司;对于主观故意,指出公司董事会已决议发放工资、明确资金渠道,无拒不支付的故意;在行为与结果关联性方面,说明公司已通过股东方代发部分工资,实施了支付行为,且工资发放并非必须经施XX签字,职工工资拖欠并非其行为导致。
最终,江西省XX县人民检察院依据审查结果,决定对施XX不起诉。通常在这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中,若被认定有罪,当事人可能面临刑事处罚。而此次施XX获得不起诉决定,避免了刑事处罚,这一结果对施XX意义重大,使其摆脱了刑事诉讼带来的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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