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吉林长春,一起交通事故引发了一场法律纠纷。张X在一次交通事故中不幸受伤,肇事方李X是一家物流管理有限公司的外卖骑手。该公司为李X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交警部门认定李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X因本次事故产生了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48万余元。张X与李X、物流公司、保险公司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无奈之下,张X委托了浙江京衡(长春)律师事务所的马云航律师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赔偿各项损失3.7万余元。
马云航律师自2024年开始执业,持有执业证号12201202510956400,他是浙江京衡长春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和公司与商事专业委员会的成员。在处理民事争议类案件方面,他有着丰富的经验,此类案件的胜诉率及调解率达95%以上。
在诉讼过程中,保险公司提出上诉,主张交通费、鉴定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合计1.59万余元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不应由其承担,还称保险范围约定非责任免除条款,无需向投保人提示说明,请求法院改判。马云航律师作为张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迅速投入到案件的处理中。他先后5次仔细查阅保险合同等相关资料,精准把握案件核心争议。他明确指出,案件的核心在于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以及保险公司提示说明义务的履行情况。
围绕这两大核心争议点,马云航律师制定了针对性的诉讼策略。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他从法律规定、条款性质、司法判例等多方面展开专业抗辩。他明确指出案涉特别约定条款实质为责任免除条款,保险公司未履行法定提示说明义务则该条款无效。同时,依据保险法相关规定,主张鉴定费等为查明损失的必要合理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保险公司的特别约定条款属于免责条款,其未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该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效力,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张X各项损失3.48万余元。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马云航律师的抗辩意见,认定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和告知义务,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最终,张X成功获赔全部3.48万余元赔偿款。
马云航律师始终坚守律师执业准则,以专业的法律素养、务实的执业作风、真诚的服务态度,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与认可。他在整个案件过程中,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仅在一审中成功推动法院支持当事人的主要赔偿诉求,在保险公司上诉后,通过高效的二审应诉、专业的法律论证,确保了当事人赔偿款的全额获赔,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人身损害赔偿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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