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这是李鉴春律师一直坚守的执业理念。在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中,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张某被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李鉴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全面核实证据,精准辨析张某的主观意图,明确刑民边界,主张这是民事纠纷而非刑事犯罪。他及时提交专业意见,提供证据线索支撑。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他的意见,认为张某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其不起诉。即便公司不服申诉,市人民检察院仍维持了不起诉决定。在这个案件中,李鉴春律师用实际行动践行了“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受人之托,就要忠人之事”,在万X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案件中,李鉴春律师再次展现了他的专业与负责。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批捕时,他第一时间介入会见万X,了解案情后确认万X为从犯且是初犯、偶犯。他动员家属主动退赔,劝导万X认罪认罚。随后及时向承办检察官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万X不符合逮捕必要性条件。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他的意见,作出不予批捕决定,万X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在后续的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李鉴春律师持续跟进,提出合理量刑建议,最终法院全面采纳,万X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李鉴春律师从始至终都在为万X的案件努力,用行动诠释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在熊X涉嫌偷越国境罪的案件里,李鉴春律师依旧秉持着这一理念。他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后,从事实、情节与政策三个维度构建不起诉辩护体系。通过与承办检察官多次沟通,递交《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详细阐述熊X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等法定从宽情节,且符合当前刑事司法政策精神。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他的意见,对熊X作出不起诉决定。李鉴春律师用自己的专业和坚持,让“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这一理念在每一个案件中都得到了体现,为当事人带来了公正和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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