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方合作协议,成为了一场民间借贷纠纷的导火索。2023年7月,出借人王某与某开发投资公司、某建设工程公司签订了这份协议,约定王某分两批次向开发投资公司出借共计4000万元,第一批次2000万元,第二批次2000万元于建设工程公司中标指定项目当日交付;借款期限2年,年利率6.5%,半年付息一次;若开发投资公司逾期还款,按每日0.3‰支付逾期利息,并承担出借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
李兴隆律师作为云南红河地区专注合同纠纷和民间借贷案件的律师,在接受王某委托后,迅速展开了工作。他全面梳理借款协议、转账凭证、催款记录等核心证据,清晰还原借款事实与违约经过。在协议签订后,王某于2023年7月27日依约向开发投资公司转账交付第一批次借款2000万元。借款期限届满后,开发投资公司未按约还本付息,仅于2025年1月分两笔支付利息共计130万元。后建设工程公司成功中标案涉项目,王某未按约定交付第二批次2000万元借款,亦构成违约。
庭审中,开发投资公司认可借款事实,但辩称已支付130万元利息应予以扣减,且王某主张的律师费过高、逾期利息标准不合理,同时以王某未交付第二批次借款构成违约为由,请求调低利息标准。李兴隆律师紧扣三方合作协议中“违约方承担实现债权费用”的核心条款,为律师费主张奠定坚实法律基础。同时,针对双方均存在违约的情形,合理区分违约程度与责任承担。他指出,出借人已完成第一批次借款交付,借款人逾期还款系主要违约方。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三方合作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均存在违约行为。最终,法院判决开发投资公司于判决生效十五日内偿还王某借款本金2000万元,支付2023年7月27日至2025年7月26日剩余利息130万元,并以2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支付自2025年7月27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开发投资公司向王某支付律师代理费20万元;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开发投资公司承担。
在另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2022年1月,房屋出售方与买家经中介居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屋转让预约合同,约定出售方将其名下位于某市某小区房屋以488000元出售给买家。合同签订后,买家依约支付468000元购房款,出售方当日交付房屋,买家随即入住并实际占有使用,缴纳水电、物业费用,后还成为小区业委会成员。
2022年11月,案涉房屋办理不动产权证书,证书附记载明土地存在查封、仅登记房屋面积,该证书由买家领取并持有。后买家以“房屋所在土地被多家法院查封、无法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诉至法院,提出解除合同、退还购房款468000元、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违约金120000元、赔偿中介费7320元等多项诉求。
李兴隆律师再次展现出专业能力。他精准梳理合同履行事实,紧扣民法典解除权规则,指出买家解除权已消灭;调取不动产登记中心官方文件,推翻“土地查封无法过户”核心主张;完整举证出售方已交房、买家实际占有使用房屋,有力抗辩违约指控。最终法院全盘采纳抗辩意见,驳回买家解约、退款、索赔等全部诉求,为出售方避免巨额经济损失。
在刑事辩护领域,李兴隆律师同样表现出色。2024年,被告人L某通过网络游戏结识被害人T某(案发时未满12周岁),二人以男女朋友关系相处。2024年某月至某月期间,L某多次与T某在其住所及本地酒店自愿发生性关系,后因被害人家长发现报案,L某于2024年某月某日主动到案。
公诉机关认为,L某多次与不满十二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已构成强奸罪,且应从重处罚;同时L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李兴隆律师作为L某的辩护人,精准梳理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获谅解等从轻情节,紧扣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开展有效辩护。法院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L某行为构成强奸罪。法院采纳辩护人关于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辩护意见,对其他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最终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判处L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李兴隆律师深耕云南省红河州河口县边境法律服务领域,累计办理各类案件100+件,聚焦跨境刑事、婚姻家事、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四大核心领域。他凭借扎实法学功底、边境案件实操经验,为众多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成为河口群众及跨境从业者可信赖的边境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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