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案为侵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号(20XX)湘X民终XXX号。ZX出生于XX村X组,XXX年为就学将户口迁至城镇,但长期在组内生产生活,以承包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未纳入城镇社保体系。YX与ZX结婚后,在XX组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户口未迁出但已书面放弃娘家村组成员资格。因机场改扩建项目征收XX组土地,组里以二人户口不在、长期未居住为由,将其排除在分配之外,拒绝发放土地补偿款与青苗费。ZX、YX遂委托湖南株洲张双意律师,张双意律师执业于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自2017年开始执业。
张双意律师接受委托后,凭借其熟悉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株洲本地司法裁判尺度熟悉度高的优势,围绕成员资格认定、土地保障、权利义务关系、妇女权益保护构建完整证据链与辩护方案。她固定核心事实,提交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耕地补贴、稻谷补贴、唯一住房证明、无城镇社保记录、修路公益出资、组内事务参与记录等,证实二人长期在组内生产生活,以土地为生存保障。这一系列行为体现了她擅长收集、整理关键证据,构建完整证据链的能力。
在厘清资格认定规则方面,张双意律师提出成员资格不能仅以户口判定,应以实际生产生活、土地保障、权利义务履行为实质要件,户口迁出不等于丧失成员权。她还强化妇女权益保护,提交YX放弃娘家成员资格的承诺函及村委会证明,杜绝“两头占”,依法保障婚嫁妇女平等权益,反对歧视性分配。这与她在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注重维护妇女权益的执业特点相契合。
二审阶段,对方上诉,张双意律师逐一驳斥上诉人提交的会议纪要与证人证言,对证据三性及证明力提出有力质证。她曾作为检察机关听证员,有着丰富的实战经验,能精准匹配司法办案逻辑,稳固了一审胜诉成果。
最终,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完全采纳张双意律师代理意见,终审判决驳回XX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确认ZX、YX具有XX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有平等分配权益,二审案件受理费XX元由上诉人XX组承担。张双意律师在刑事辩护、集体权益纠纷领域形成标杆案例,是株洲本地刑事辩护实力派律师,以专业、严谨、尽责的代理,维护了弱势群体合法权益,捍卫了法律公平与乡村治理的法治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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