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年11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邹X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烟台市芝罘区某小区内出口处时,因阻碍他人通行,群众报警后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邹X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39mg/100ml,远超80mg/100ml的醉酒标准。案发后,邹X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邹X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庞世伟律师作为被告人邹X的指定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他提出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邹X在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请求法庭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对邹X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邹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这一结果与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完全一致,是在酒精含量极高、依法应当从重的不利情况下,为当事人争取到的最优结果。
在这起案件结案后的四年里,庞世伟律师没有与邹X中断联系,会定期回访了解其生活状况。邹X也向身边有法律需求的朋友推荐了庞世伟律师。2024年,邹X的朋友鲁某某遇到了法律问题。
2024年4月,一名朝鲜籍人员联系并雇佣被告人杨X,安排船只将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从中国运往朝鲜海域。杨X联系了鲁XX,鲁XX安排被告人毛某具体办理租赁仓库、联系船舶及转运等事宜,并安排被告人楼某与杨X对接,负责货物接收、仓储、转运及确定海上过驳点位。被告人方X承揽了运输业务,租赁“浙定”号船舶并雇佣他人组织运输。2024年4月17日,该船舶在烟台市芝罘区芝罘XX装载准备运往朝鲜的物资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扣。经查,涉案货物共计715余吨,其中国家禁止进出口的钢板、槽钢、钢卷等共687.3吨,蒸笼等普通货物27.7吨。案发后,鲁XX退还给杨X预付运费50万元,原收70万元,并在审理中退缴违法所得20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鲁XX走私国家禁止向朝鲜出口的物资,情节严重,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但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此次案件与邹X的危险驾驶案有很大差异。危险驾驶案事实相对清晰,主要是在高酒精含量的从重情节下争取从轻量刑;而走私案涉案物品数量大,属于“情节严重”,法定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需要从犯罪形态、当事人在犯罪中的地位等多方面进行辩护。
庞世伟律师和汪XX律师作为鲁XX的辩护人,提出本案系犯罪未遂,涉案货物在装船过程中即被公安机关查获,尚未实际运出境外,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鲁XX系从犯,鲁XX系受他人联系雇佣参与犯罪,并不完全掌握全部交易环节,仅负责安排部分事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从轻或减轻处罚;鲁XX积极退缴违法所得,案发后主动退还杨X50万元预付运费,并在审理中另行退缴违法所得20万元,悔罪态度诚恳;鲁XX自愿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鲁XX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请求法庭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最终全面采纳了辩护人的主要意见,认定全案系犯罪未遂,依法减轻处罚;认定鲁XX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依法减轻处罚;结合鲁XX退缴违法所得、认罪认罚、无前科等情节,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这一结果与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完全一致,且成功适用缓刑,使当事人免于实刑羁押。后来,鲁某某对朋友说,找庞世伟律师,心里踏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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