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4月2日,江苏省XX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三原告亲属乘坐电动三轮车冲入河中溺水身亡,认为案涉道路存在安全隐患,相关被告未尽管理职责,索赔146592.5元。张居宽作为原告代理律师参与此案。毕业于南京大学的他,自2009年执业以来,承办案件逾上千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在审理过程中,法院组织现场勘验,核实道路情况。张居宽凭借在建筑工程等领域的专业知识,结合现场情况和证据,围绕事发道路管理者、管理者是否存在过错及责任承担等争议焦点进行辩论。最终,被告XX县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和XX县XX镇人民政府分别赔偿三原告36648.13元,案件受理费也按比例分担。
在江苏省南京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甲公司诉被告乙公司支付融资咨询服务费30万元及违约金。被告辩称《服务协议》非真实意思表示,属无效合同,且原告未提供实际服务。张居宽作为原告代理律师,参与庭审。庭审中,各方提交《服务协议》、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张居宽长期担任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精通民商法,他深知此类案件需重点审查协议签订背景、时间合理性及服务履行情况。但最终法院认定案涉《服务协议》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原告未证明已实际履行协议约定服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负担。
2025年1月8日,江苏省淮安市XX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称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及返还管理费。被告辩称与原告无直接施工合同关系,原告非实际施工人。张居宽作为被告代理律师,凭借其专业法律技能与税务知识的结合,在企业合规方面有着独到见解。他积极参与诉讼,提交相关证据,明确提出被告与原告无直接合同关系、原告非实际施工人等核心抗辩意见,围绕合同相对性、实际施工人认定等关键法律问题展开辩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第三人赵X签订的合作协议因违法转包无效,结合工程预审总价、工程款支付情况等证据核算,赵X已超付工程进度款,且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尚不具备返还条件,管理费是否应退还缺乏充分依据,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张居宽自2004年从事企业法务工作,2008年转入律师行业,多次获县区司法局嘉奖。他始终坚持“一切以当事人利益为重”的执业理念,凭借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企业合规、建筑工程、公司法及民间借贷纠纷等领域为当事人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客户的尊重和信赖。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