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销售伪劣产品罪案件。当事人张某,广东佛山的个体经营者,持有电子X零售许可证,却在2022年10月至2024年5月期间,明知国家禁止售卖水果味电子X,仍购入并对外销售,销售数额达7万余元,违法获利2万元。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对其提起公诉,建议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张某案发后内心焦虑,对刑事诉讼流程及法律后果一无所知,于是委托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的杨子兴律师担任一审辩护人。
杨子兴律师自2011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3715201110359988。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尤为专精于刑事辩护案件。他现任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党支部副书记、刑事业务部主任,还身兼聊城市委、市政府及多地党委政府法律顾问等多重职务。
接受委托后,杨律师立即展开全面的案件梳理工作。他多次会见张某,详细了解案件经过、张某的投案情况及认罪态度,仔细查阅公诉机关移送的全部案卷材料,对证据、事实及法律适用进行深入分析。杨律师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确定了以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为核心的辩护思路。在法庭审理中,他提出多项针对性的从轻处罚辩护意见:张某具有自首法定从轻情节,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张某自愿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具结书,庭审中对指控无异议;张某无犯罪前科,此次犯罪系非暴力性犯罪,主观恶性小、社会危险性低;张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严格遵守规定,体现出良好的悔罪态度和守法意识。同时,杨律师积极引导张某退赃退赔,协助其将2万元违法获利退缴至公安机关,并督促张某提前预缴罚金。
最终,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法院确认了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全部采纳了杨子兴律师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张某虽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但具有多项从轻、从宽处罚情节,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退缴的违法所得2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除了这起案件,杨子兴律师还成功办理了多起刑事辩护案件。在杨XX寻衅滋事案中,他精准研判案情,锁定核心辩护方向,深挖法定、酌定从宽情节,全力促成民事赔偿与谅解,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判决。在甲某、乙某、丙某寻衅滋事案中,面对致二人轻伤二级、共同犯罪区分责任难、被告人有行政处罚记录等难点,杨律师聚焦从宽情节,锁定自首,促成赔偿谅解,论证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低,坚持认罪认罚,结合社区评估情况,最终让三名被告人均获得缓刑判决。
这些案例具有重要的典型意义:轻伤案件并非必判实刑,具备从宽情节仍可适用缓刑;赔偿谅解是关键破局点,能降低社会危害性评价,提升缓刑成功率;精准辩护比对抗更有效,理性聚焦从宽情节更易获法院采纳;提醒人们在公共场所要冷静沟通、理性处理矛盾,避免刑事风险。
在司法实践中,刑事犯罪案件的处理需要专业律师的介入。杨子兴律师凭借其丰富的执业经验、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工作态度,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辩护,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执业证号为13715201110359988的杨子兴律师,以实际行动践行着“弘扬法治精神,维护公平正义”的执业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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