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5月6日12时许,邵某某到邻水县高滩镇高竹新区一处工地厕所内,欲盗走用于装修外墙的铝板。他联系江某将铝板搬上车,运至废品收购站售卖,获利5418元。经认定,被盗铝板价值9223元。案发后,邵某某退还废品收购站老板所得款项,被盗铝板也全部退还被害单位,其家属另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吴正波律师接受委托后,协助被告人家属在开庭前全额预缴了3000元罚金。律师重点梳理出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构成坦白、主动退赔及无前科劣迹等从宽情节。庭审中,围绕这些情节发表罪轻辩护意见,指出邵某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最终,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处邵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2022年12月至2023年3月期间,陈某某等多人结伙,在四川省邻水县多地采用撬门等方式入户盗窃。陈某某参与多起盗窃,涉及入户盗窃、多次盗窃等情节,参与盗窃销赃获利23179元。案发后,陈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5名被害人谅解。
吴正波律师接手案件后,详细梳理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的行为,提出其应认定为从犯的意见。虽未被采纳,但为量刑争取了空间。律师重点强化陈某某的自首情节,积极推动其全额退赔并预缴罚金,取得被害人谅解,还向法庭提交其家庭困难材料。法院最终采纳关于自首、退赔、谅解、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的意见,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2023年7月,罗某某、程某某、商某某共同商定,注册成立“广安速行汽车服务中心”。8月至10月,三人在未取得客运资质、无实际客源信息的情况下,发布虚假广告,与16名被害人签订合作协议,骗取财物共计150000元。10月,三人变卖办公设备后潜逃。
2023年11月,三人到案后退还全部违法所得,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庭审中,吴正波律师为罗某某辩护,强调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全部退赔并取得谅解等法定及酌定从轻、减轻情节,恳请法庭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庭经审理,采纳辩护意见,判处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吴正波律师在多起刑事案件中,善于精准把握案件中的从宽情节,如坦白、自首、退赔、谅解等,通过协助预缴罚金、强化关键情节、提交相关材料等方式,为当事人开展有效的量刑辩护,最终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判决,避免了实刑监禁,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这种围绕从宽情节开展系统辩护的操作逻辑,在类似刑事案件中具有一定的可复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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