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管辖权的司法解释内容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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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如果被告在提交自己的答辩状的这个期间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的,认为其受诉的法院违反了级别管辖的相关约定,此案件应该是由上一级别的法院或者是下一级别的法院来进行管辖的话,受诉的法院是应该要对其进行审查的。
关于管辖权的司法解释内容有哪些

管辖权,一般指的是国家在相关的规定和行使其权利以及义务,对于自然人和法人的行为以及管辖权等方面进行管理的一种法律权力。那么,关于管辖权的司法解释内容有哪些?下面律图小编就为您详细介绍。

关于管辖权的司法解释内容有哪些

关于管辖权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主要如下:

一、如果被在提交自己的答辩状的这个期间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的,认为其受诉的法院违反了级别管辖的相关约定,此案件应该是由上一级别的法院或者是下一级别的法院来进行管辖的话,受诉的法院是应该要对其进行审查的,应该要在受到此异议之后的十五天以内做出相关裁定,如果说异议不成立的话,那么将会对裁定进行驳回,如果异议最后成立的话,那么应该要将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对应法院。

二、如果说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裁定还没有作出之前,原告的一方申请要撤回其起诉的话,那么受诉的人民法院应该要对准许其撤回起诉的裁定,对于被告一方提出的管辖权的异议不需要再进行审查,并且要在裁定书里边写清楚情况。

三、如果说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已经满了之后,原告的一方又增加了诉讼请求的金额,并且导致了此案件的标的额已经超过了该受诉的法院自身级别管辖的标准的话,被告一方提出了管辖权的异议,请求要由上一级别的法院来进行管辖的话,法院应该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查之后做出裁定。

四、如果上一级别的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里边的相关规定,将其管辖的一审的民事性质的案件交给下一级别的法院进行审理工作的,应该要作出相应的裁定。如果说案件中的当事人对其作出的裁定不服的话,可以提起诉讼,第二审的法院应该要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审理,并且作出合理公正的裁定。

五、对于那些本来就应该由上一级别的法院进行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下级的法院是不能报请上级法院并且交给其进行审理的。

六、被告如果以受诉的法院同时违反了关于级别和地缘管辖的相关规定为理由,并且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的话,受诉的法院需要对其一并作出合理公正的裁定。

七、如果当事人并没有依照法律固定而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请求,但是其受诉的法院发现了自己并没有相应级别的管辖权的话,也应该要将该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

八、对于法院关于其级别管辖的异议而作出相应的裁定的,当事人不服进行上诉的话,第二审的法院应该要依照法律规定对其进行审理,并且做出公正裁定。

九、对于那些将案件移送到了上一级别的法院的裁定,如果当事人并没有提起上诉,而接受移送的上一级别法院发现其中存在错误的,应该要依照自己的职权裁定撤销。

十、在经过了最高级别的法院经过批准的第一审的民事案件关于级别管辖的标准的相关规定,是应该要作为级别管辖异议相关案件的依据。

十一、如果说在此规定施行之前,颁布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次新出台的规定有不一致的情况下, 那么也应该要以此规定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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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老师是讲过买卖合同管辖权的问题解释的,可是忘了,那有没有买卖合同管辖权司法解释的内容呢
[律师回复] 2015年最高院民诉法司法解释中
关于买卖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买卖合同纠纷在实务办案经常会遇到,对于此类纠纷管辖的把握是解决诉争之前的第一步,新的民诉司法解释出台改变了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模式,由之前的【交货方式】改变为【争议标的】。
先从法律条文回顾一下当前法律框架下对于买卖合同关于合同履行地的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法》
第61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62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第141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
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民事诉讼法》
第23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34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诉法司法解释》 2015年
第3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18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20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诉法意见〉1992年 已废止
第19条: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实务中,对于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除了被告所在地相对易于确定外,对于合同履行地的确定,综合以上法律规定确定时遵循的原则是:
一、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履行地但未约定管辖的情况下,以合同履行地作为争议管辖地;
二、合同中虽没有明确履行地,但明确约定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实际联系地点作为管辖地,则以上约定地可作为争议管辖地;
三、合同中既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又明确约定管辖,在该约定管辖有效的情况下,则应以约定的地点作为管辖地;约定管辖无效的情况下,可以合同履行地作为争议管辖地;
四、合同未明确履行地,亦未有有效的约定管辖地,则需要通过争议标的确定合同履行地。
1.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2.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3.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4.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五、合同有实际履行的,可通过以上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但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发生纠纷时可由合同约定的履行地法院管辖;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且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发生纠纷时由被告所地的法院管辖。
六、特殊情况:通过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按以下规定确定合同履行地。
1.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
2.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2015年2月4日生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于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有重大的修订,显著的变化就是在当事人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履行地的情况下,就买卖合同而言,取消了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7月14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以“交货方式”的标准确定合同履行地的规定,进而取代以“争议标的”的标准确定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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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受诉人民法院违反级别管辖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在受理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1、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2、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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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自学法律,但是现在有个问题不明白,想知道民事诉讼管辖地域管辖权是什么,有什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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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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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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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公司具体是:公司由董事长授权总经理总负责,归口管理部门为档案室;副总经理归口管理房地产开发、建设合同;各部门具体负责各自授权范围内的合同谈判、拟稿及履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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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合同管理的基础工作。具体如下:
1、建立合同档案。
2、建立合同管理台帐。
3、填写“合同情况月报表”。
四、的目的为规范公司经济合同的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有效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五、的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公司对外签订、履行的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合同、协议等,包括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资产转让合同、仓储合同、服务合同等。
六、的职责
1、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销售、采购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的审批。
2、公司办公室负责公司各类合同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3、负责除销售、采购合同以外,其他各类合同的谈判工作并根据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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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如何解释管辖法院的管辖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裁定管辖 裁定管辖是对法定管辖的补充和变通,它既可以弥补法定管辖的不足,又可以解决因管辖问题发生的争议,以便适应司法实践中复杂多变的情况。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权的转移,都是通过裁定的方式来确定管辖的,都属于裁定管辖的范畴。 其要件是: 1.移送案件的已经决定受理,即诉讼程序已经开始但未审结。在审查期间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不产生移送问题;如果受诉人民已经对案件作出生效判决,也不发生移动管辖的问题。 2.移送案件的对本案无管辖权,必须移送。 3.受到移送机的认为自己也无管辖权的,不能再次移送。这时可能发生消极的管辖权争议,应当由共同的上级判决。上一级在未作出判决以前,该行政案件仍由受移送的管辖。 4.必须作出移送案件的裁定。受诉合议庭提出移送意见,报经院长批准之后裁定。受移送的不得拒收、退回或再自行移送。 5.在裁定移送之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但是,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没有规定当事人对移送裁定有上诉权。 裁定管辖的种类和适用条件 我国的法定管辖制度。与法定管辖不同,裁定管辖是人民以裁定形式所确定的管辖。作为法定管辖的必要补充,裁定管辖主要包括移送管辖、管辖权转移与指定管辖制度。 一、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案件无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的制度。 移送管辖需要注意两点: (一)移送管辖的条件 移送管辖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移送已经受理案件; (2)移送对案件无管辖权; (3)受移送对案件有管辖权。 (二)移送管辖的程序问题 由于移送管辖是受理案件的自我判断问题,即只要受理案件认为自己无管辖权,就可以将该案件以无管辖权为由移送给自己认为有管辖权的。因此,移送管辖需要注意两点: 1、移送的次数只能是一次。即受移送的人民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即使认为对移送来的案件无管辖权,也不得自行将案件再移送到其他或者将案件退回移送,只能报请上级指定管辖。这里的上级是指自己的上级。也就是说,在判断人民的移送管辖做法是否正确时,就 第一次移送而言,只要移送以认为自己对已受理的案件无管辖权为由进行移送,其做法是正确的;但是, 第二次以后的移送管辖做法均是错误的。 2、管辖恒定问题。人民的管辖权以受理案件时有无管辖权为标准,即受理案件时有管辖权的受案后,根据管辖恒定原则,其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以及行政区划变更的影响。可见,有管辖权的人民受理案件后,不管发生了怎样的情况变化,都可以继续审理案件,直到作出法律文书。 二、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以裁定的形式指定下级人民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关于指定管辖,应当重点掌握指定管辖所发生的情况以及应由哪个行使指定管辖权。具体包括: 1、受移送人民认为自己对移送的案件无管辖权时,可以报请自己的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2、有管辖权的人民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自己的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3、人民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由共同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三、管辖权转移 管辖权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决定或者同意,将某起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转交给下级人民,或者由下级人民转交给上级人民。与移送管辖不同,管辖权转移是上、下级人民之间进行的一种管辖权的转移。包括两种情况: (一)自下而上的转移 自下而上的转移有两种:一是报请上级人民管辖,即下级人民认为某案件不适合由自己管辖时,可以经上级人民同意而报请上级人民管辖;二是上级人民提审案件,即对于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上级人民认为自己审理更合适时,上级人民可以直接决定提审。 (二)自上而下的转移 自上而下的转移,即上级人民将自己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交给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虽然都属于裁定管辖,但是,管辖权转移主要是在具有隶属关系的上、下级之间进行管辖权的协调,以补充级别管辖;而移送管辖则是为了保证管辖权行使的正确性,以补充地域管辖。 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是指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受理案件的提出的管辖权方面的异议。对此,《行诉法解释》第10条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在理解本条规定时需要注意的问题是: 1.提出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的权利。只有原告、被告、 第三人可以提出。 2.管辖权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受诉提出。 3.异议书应当说明理由。 4.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接到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出。 5.应当作出书面裁定,送达各方当事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有权在裁定送达后10日内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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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恒定的内容是什么?
管辖恒定的内容包括级别管辖恒定和地域管辖恒定,法律上明确规定管辖恒定就是法院对民事案件是否有管辖权要看起诉时的情况而定,如果起诉时审查认定具备管辖权的,那么就是一直具备管辖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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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如何解释法律规范管辖管辖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裁定管辖 裁定管辖是对法定管辖的补充和变通,它既可以弥补法定管辖的不足,又可以解决因管辖问题发生的争议,以便适应司法实践中复杂多变的情况。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权的转移,都是通过裁定的方式来确定管辖的,都属于裁定管辖的范畴。 其要件是: 1.移送案件的已经决定受理,即诉讼程序已经开始但未审结。在审查期间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不产生移送问题;如果受诉人民已经对案件作出生效判决,也不发生移动管辖的问题。 2.移送案件的对本案无管辖权,必须移送。 3.受到移送机的认为自己也无管辖权的,不能再次移送。这时可能发生消极的管辖权争议,应当由共同的上级判决。上一级在未作出判决以前,该行政案件仍由受移送的管辖。 4.必须作出移送案件的裁定。受诉合议庭提出移送意见,报经院长批准之后裁定。受移送的不得拒收、退回或再自行移送。 5.在裁定移送之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但是,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没有规定当事人对移送裁定有上诉权。 裁定管辖的种类和适用条件 我国的法定管辖制度。与法定管辖不同,裁定管辖是人民以裁定形式所确定的管辖。作为法定管辖的必要补充,裁定管辖主要包括移送管辖、管辖权转移与指定管辖制度。 一、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案件无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的制度。 移送管辖需要注意两点: (一)移送管辖的条件 移送管辖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移送已经受理案件; (2)移送对案件无管辖权; (3)受移送对案件有管辖权。 (二)移送管辖的程序问题 由于移送管辖是受理案件的自我判断问题,即只要受理案件认为自己无管辖权,就可以将该案件以无管辖权为由移送给自己认为有管辖权的。因此,移送管辖需要注意两点: 1、移送的次数只能是一次。即受移送的人民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即使认为对移送来的案件无管辖权,也不得自行将案件再移送到其他或者将案件退回移送,只能报请上级指定管辖。这里的上级是指自己的上级。也就是说,在判断人民的移送管辖做法是否正确时,就 第一次移送而言,只要移送以认为自己对已受理的案件无管辖权为由进行移送,其做法是正确的;但是, 第二次以后的移送管辖做法均是错误的。 2、管辖恒定问题。人民的管辖权以受理案件时有无管辖权为标准,即受理案件时有管辖权的受案后,根据管辖恒定原则,其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以及行政区划变更的影响。可见,有管辖权的人民受理案件后,不管发生了怎样的情况变化,都可以继续审理案件,直到作出法律文书。 二、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以裁定的形式指定下级人民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关于指定管辖,应当重点掌握指定管辖所发生的情况以及应由哪个行使指定管辖权。具体包括: 1、受移送人民认为自己对移送的案件无管辖权时,可以报请自己的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2、有管辖权的人民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自己的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3、人民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由共同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三、管辖权转移 管辖权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决定或者同意,将某起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转交给下级人民,或者由下级人民转交给上级人民。与移送管辖不同,管辖权转移是上、下级人民之间进行的一种管辖权的转移。包括两种情况: (一)自下而上的转移 自下而上的转移有两种:一是报请上级人民管辖,即下级人民认为某案件不适合由自己管辖时,可以经上级人民同意而报请上级人民管辖;二是上级人民提审案件,即对于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上级人民认为自己审理更合适时,上级人民可以直接决定提审。 (二)自上而下的转移 自上而下的转移,即上级人民将自己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交给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虽然都属于裁定管辖,但是,管辖权转移主要是在具有隶属关系的上、下级之间进行管辖权的协调,以补充级别管辖;而移送管辖则是为了保证管辖权行使的正确性,以补充地域管辖。 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是指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受理案件的提出的管辖权方面的异议。对此,《行诉法解释》第10条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在理解本条规定时需要注意的问题是: 1.提出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的权利。只有原告、被告、 第三人可以提出。 2.管辖权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受诉提出。 3.异议书应当说明理由。 4.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接到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出。 5.应当作出书面裁定,送达各方当事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有权在裁定送达后10日内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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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管辖主要包括什么?我朋友打算进行民事诉讼,但是不知道他的民事案件是谁管辖的。请问专家民事诉讼管辖主要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民事诉讼管辖主要包括:  
一、法定管辖  
1、级别管辖  是指按照一定标准,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地域管辖  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所划分的管辖。  种类:  1) 一般地域管辖  是指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所确定的管辖。 原则:原告就被告原则  2) 特殊地域管辖(3个合同纠纷,3个侵权,3个海事纠纷,一个票据纠纷)  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及被告住所地为标准确定的关系。  3) 专属管辖  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点案件必须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人民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准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  
3、协议管辖  又称约定管辖或合意管辖,是指当事人就第一审民事案件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之后,达成协议确定管辖的法院。  1) 国内协议管辖;  2) 涉外协议管辖;  
二、裁定管辖  定义: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  
1、移送管辖  是指已经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因发现本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  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  
2、指定管辖  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指定其辖区的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具体案件行使管辖权。
3、管辖权的转移  是指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把某个案件的管辖权由下级人民法院移转给上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上级人民法院移转给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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