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死亡获赔后还享有抚恤金待遇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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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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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是肯定的。在享有赔偿金的同时,受害人家属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对肇事者进行申请对方予以相应的赔偿。这点在《事故处理办法》以及公安部等相应的文件中,均有明确的规定。

交通事故死亡获赔后还享有抚恤金待遇吗

生活中,不少人会反映,交通事故造成死亡之后,在获取相应的死亡赔偿以后,可以向对方提出抚恤金的申请吗?答案是肯定的。在我国法律中,抚恤金和赔偿金分属于两个不同的概念。死亡赔偿金又称为死亡补偿金,指的是当各种非正常的因素或事故造成了受害人死亡的情况,相关的责任人必须要给亡者家属予以一定的赔偿。

一般意义上的这种死亡赔偿金是包含赔偿金和抚恤费两个方面的,但是根据我国的《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抚恤金是不包括在里面的。

所以,对于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死亡,获取赔偿金的时候,和可以进行抚恤金的申请。根据公安部以及最高院的文件规定,职工因为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残废,死亡等情形的,肇事单位需要根据肇事人其所负责任之大小,进行一定的补偿,原单位还需要依照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依法发放抚恤金。

民政部对于特别人员(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因为交通事故造成他们死亡的,这种死亡是因为公务进行乘坐船只,飞机,以及上下班或者是因公外出等原因,同时责任认定是他人的,赔偿金根据相应的赔偿制度进行发放,民政部门会按照相应的标准发给一次性的给家属发放抚恤金。同时死者为国家机关单位,或者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时候,由于死亡,遗属出现了生活困难等相应的情形时,可以进行补助。

而这种补助是根据人数进行统计的,每月的补助不可以超过工作人员生前的每月工资水平,纳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的经费之中。同时根据《民法典》的相关法条规定,损害赔偿的金额,包含以下几个内容:医疗费用丧葬费用,交通费用以及死亡所应当承当的扶养义务等几个部分。特别注意的是,死亡赔偿金这项是根据所在地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的可支配收入来进行计算的,以二十年为基准。但是年龄超过了60周岁时,每增加一岁,相应的年龄也减少一岁,至75周岁的时候,计算年份为五年。

而死亡抚恤金指的是出现事故的时候,责任方需要依法发放给死亡家属的费用。而抚恤金则是国家按照有关的规定通过经济补偿对特殊人员进行抚慰,现实生活中抚慰是包含精神抚慰与物质抚慰等多个维度的。但是享受抚恤金的人,我国对于此项也有着明确的规定,一般是以下两种情形,一个是死者的家属(直系),二是需要依靠死者的工资或者劳动等以谋生路的,需要依靠死者进行扶养的亲戚。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死亡抚恤金的对于死亡的个体和抚恤的对象都有着明确的规定。

综上,对于符合且满足这以上抚恤领取的两个条件的时候,死者家属是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进行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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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案例分析
李某原为平顶山市某矿职工。2000年前,李某其因患矽肺病被鉴定四级伤残而退出劳动岗位。2007年9月,李某死亡。之后,其子女就相关待遇与相关单位发生争议。
用人单位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除丧葬补助金为六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外,其他待遇与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相同。
李某直系亲属认为李某的职业病是在2004年前完成工伤认定的,其应当享受此前生效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待遇,即:除丧葬费六个月河南省平均工资外,还应当发放二十七个月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本案产生争议的主要原因:现行规定与《工伤保险条例》生效前的相关规定对工伤职工死亡后待遇规定有所不同而引起的。

一、涉及相关待遇的现行规定有:
1、《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待遇。”而该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2、《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其直系亲属享受待遇问题的复函》(豫劳社工伤〔2005〕19号)进一步明确“
一、《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待遇”中的“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应包括因工伤(或职业病)旧伤复发死亡或非因工死亡。
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退休后因工伤(或职业病)旧伤复发死亡或非因工死亡的,属于“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一种情况,其丧葬补助金仍按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
3、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等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7]36号)规定:“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20个月的标准发给。”

二、《工伤保险条例》生效前的相关规定:
1、《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发给工伤伤残抚恤证件,并享受以下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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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丧葬补助金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六个月的标准发给。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发给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死者的亲属。其标准为:配偶每月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四十发给,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按百分之三十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百分之十。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本人工资。供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按照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供养亲属失去供养条件时不再享受该项抚恤金。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四十八个月至六十个月的金额,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符合第二十二条规定享受伤残抚恤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全额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发给。”
2、河南省劳动厅关于贯彻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实施意见:“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54个月的金额发给;其中,对属于抢险救灾、见义勇为工亡者,按60个月发给。”

三、本案应当适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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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2003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工伤(含职业病),其工伤待遇按原规定执行,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按原资金渠道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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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死亡后,可以享受什么待遇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职工死亡享受哪些待遇 《公司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案例分析 李某原为平顶山市某矿职工。2000年前,李某其因患矽肺病被鉴定四级伤残而退出劳动岗位。2007年9月,李某死亡。之后,其子女就相关待遇与相关单位发生争议。 用人单位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除丧葬补助金为六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外,其他待遇与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相同。 李某直系亲属认为李某的职业病是在2004年前完成工伤认定的,其应当享受此前生效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待遇,即:除丧葬费六个月河南省平均工资外,还应当发放二十七个月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本案产生争议的主要原因:现行规定与《工伤保险条例》生效前的相关规定对工伤职工死亡后待遇规定有所不同而引起的。 第 一、涉及相关待遇的现行规定有: 1、《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待遇。”而该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2、《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其直系亲属享受待遇问题的复函》(豫劳社工伤〔2005〕19号)进一步明确“ 一、《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待遇”中的“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应包括因工伤(或职业病)旧伤复发死亡或非因工死亡。 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退休后因工伤(或职业病)旧伤复发死亡或非因工死亡的,属于“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一种情况,其丧葬补助金仍按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 3、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等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7]36号)规定:“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20个月的标准发给。” 第 二、《工伤保险条例》生效前的相关规定: 1、《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发给工伤伤残抚恤证件,并享受以下待遇: (一)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至百分之七十五。其中:一级百分之九 十,二级百分之八 十五,百分之八 十,四级百分之七十五。 (二)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十八至二十四个月工资。其中:一级二十四个月,二级二十二个月,二十个月,四级十八个月。 (三)患病时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对其中执行由个人负担部分有困难的,由工伤保险基金酌情补助。 (四)易地安家的,发给相当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六个月的安家补助费。旅途所需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并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领取待遇的,到达退休年龄时,继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抚恤金。伤残抚恤金低于按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养老金标准的,应当按养老金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应将该职工在养老保险基金中个人帐户的个人缴费部分转入工伤保险基金。”第二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应按照以下规定发给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六个月的标准发给。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发给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死者的亲属。其标准为:配偶每月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四十发给,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按百分之三十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百分之十。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本人工资。供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按照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供养亲属失去供养条件时不再享受该项抚恤金。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四十八个月至六十个月的金额,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符合第二十二条规定享受伤残抚恤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全额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发给。” 2、河南省劳动厅关于贯彻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实施意见:“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54个月的金额发给;其中,对属于抢险救灾、见义勇为工亡者,按60个月发给。” 第 三、本案应当适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 第四十六条2003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工伤(含职业病),其工伤待遇按原规定执行,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按原资金渠道支付。 本案李某的工伤认定发生在2004年以前,其工伤待遇应当按原规定执行。
交通事故死亡获赔后可以享受抚恤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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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死亡获赔后可以享受抚恤金吗?
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交通肇事的补偿和抚恤问题的函》中指出:职工因交通事故残废除了肇事单位根据肇事人所负责任大小发给一定补偿费之外,原单位仍应按照劳动保护条例规定发给抚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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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退伍军人过世后,家属应享受哪些抚恤待遇?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农村退役士兵安置
  根据《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新兵役法的规定,家居农村的退伍义务兵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原征集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接收安置,由乡、镇的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主要搞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做好开发和使用两用人才的工作,扶持退伍军人勤劳致富。积极创办退伍军人两用人才服务机构,从思想、政策、物质上给予一定扶持。
  
(2)做好推荐录用工作。对在部队表现突出、有一定专长的退伍兵,积极向所在有关部门推荐,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工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退伍军人。
   3、转业士官安置
  (1)退出现役的转业士官,原则上回原籍安置,由征集地的县、市、直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异地安置的须报请上一级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退出现役的士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应予以接收:
  
① 服现役满本期规定的年限,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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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④经医院诊断本人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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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军人过世后,家属应享受哪些抚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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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做好推荐录用工作。对在部队表现突出、有一定专长的退伍兵,积极向所在有关部门推荐,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工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退伍军人。
   3、转业士官安置
  (1)退出现役的转业士官,原则上回原籍安置,由征集地的县、市、直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异地安置的须报请上一级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退出现役的士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应予以接收:
  
① 服现役满本期规定的年限,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
  
②军队编制员额缩减需退出现役的;
  
③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④经医院诊断本人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⑤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服现役末满本期规定年限要求退出现役的,需有县(市区)以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证明,经批准退出现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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