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基本事实
当事人张某是广东佛山的个体经营者,持有电子X零售许可证。2022年10月至2024年5月期间,他明知国家禁止售卖水果味电子X,仍从他人处购入并对外销售,销售数额达7万余元,违法获利2万元。2026年,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以张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向冠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张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销售金额达五万元以上,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建议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双方诉求和各自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张某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据是他在明知国家禁止售卖水果味电子X的情况下,依然进行销售,且销售金额达到了定罪标准。而张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杨子兴律师担任本案一审辩护人。杨子兴律师的诉求是为张某争取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杨子兴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张某,详细了解案件经过、投案经过及认罪态度,还仔细查阅了公诉机关移送的全部案卷材料。法院查明,案发后张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同时,张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此外,张某无犯罪前科,本次涉嫌的销售伪劣产品罪系非暴力性犯罪,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险性较低。并且,张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的各项规定,无任何违规行为。另外,在杨子兴律师的引导下,张某将全部违法获利2万元退缴至公安机关,并提前预缴了罚金。
法院的认定逻辑
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这是基于他违反国家规定销售水果味电子X且销售金额达到定罪标准的事实。但张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预缴罚金等多项从轻、从宽处罚情节。自首是法定的从轻情节,根据法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张某的认罪认罚体现了他对自己行为的认识和悔悟,依法可从宽处理。退缴违法所得和预缴罚金,表明他有积极的悔罪表现。综合考虑张某的犯罪情节、性质及认罪悔罪态度,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且张某符合社区矫正的条件。
最终判决结果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全部采纳了杨子兴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决张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退缴的违法所得2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本案由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的杨子兴律师代理。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在涉及刑事案件时,当事人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是法定的从轻情节。同时,要积极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展现悔罪态度。此外,退缴违法所得和预缴罚金等实际行动,也能体现悔罪诚意,为自己争取从轻处罚的机会。
结尾
在这起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案件中,张某本可能面临牢狱之灾,但在杨子兴律师的专业辩护下,成功争取到了缓刑,为他回归正常生活和经营提供了机会。杨子兴律师自2011年开始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毕业于山东政法学院,本科的法学专业学习为他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在本案中,他精准定位辩护核心,积极推动张某悔罪表现,专业把控庭审环节,最终获得法院的全部采纳。正是多年的执业经验和深厚的法学功底,让他在处理这类复杂的刑事案件时格外从容,能够为当事人争取到最有利的结果。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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