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薛XX、被告冉某某与第三人邵某某从2019年起开始合伙,一起经营烘干厂以及农作物的种植、购销、仓储等业务。不过,他们没签书面合伙协议。2022年12月20日,三人在《站台余货明细表》上签字,确认“余货总共2685吨,现挂账冉某某名下”。到了2025年1月,原告薛XX把被告冉某某告上了法院,说这2685吨玉米是合伙财产,被告卖了之后没给他分配货款,要求被告支付他应得的合伙所得以及相应利息,还让被告承担诉讼费。后来,原告撤回了关于保全费的诉讼请求。
这起案件有三个核心争议点:
第一,原告主张的2685吨货物是否属于合伙财产?
法院查明,虽然《站台余货明细表》显示货物“挂账冉某某名下”,但表中未明确款项性质、分配方式及出货价。结合另案询问笔录,“挂账”是合伙内部对账方式,案涉货物实际可能是给被告的分红,而非待分配的合伙财产。原告主张这些货物是合伙财产,但仅提交了《站台余货明细表》,证据不足。法院最终认定,原告未能充分证明这2685吨货物属于合伙财产。因为证据里没有明确的指向能表明这些货物就是合伙财产,不能仅仅依据“挂账”就认定是合伙财产。
第二,原告在合伙未清算的情况下,能否径直主张分割案涉货物对应的款项?
法院查明,三合伙人自2019年起长期合伙经营,期间有大量收支往来,至今未进行合伙清算,也未终止合伙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九条规定,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原告主张分割所谓“合伙所得”,但合伙未清算,无法确认合伙是否产生利润、利润金额及分配比例。法院认定,原告在合伙未清算的情况下径直主张分割财产于法无据。这是因为合伙财产的分割需要先清算,确定利润和分配比例等情况,不能在没清算时就要求分割。
第三,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存在滥用诉权情形?
法院查明,原告曾作为某农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以该公司名义就《站台余货明细表》中部分货物(1987吨)起诉案外公司,主张该部分货物归公司所有,后败诉。现在又以合伙合同纠纷为由,将包含这1987吨货物在内的2685吨货物主张为合伙财产要求分配,前后主张相互矛盾。法院认定,原告存在滥用诉权的情形。因为原告前后说法不一致,这种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诚信原则。
最终,法院采纳了被告方的全部抗辩意见,认定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判决驳回原告薛X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负担。
从这个案子看,普通人合伙做生意要记住:一是一定要签订书面合伙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利润分配等重要事项,避免日后产生纠纷。二是合伙经营过程中,要做好账目记录,定期进行清算,清楚合伙的收支和利润情况。三是遇到纠纷时,要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解决,不能随意滥用诉权,否则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这起案件中,法院驳回了原告未清算就分割财产的诉求,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代理这个案子的,是北京云亭(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的丁婷律师。丁婷律师从事法律相关行业12年,办过百余件同类案件。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她在本案中一眼看出了“合伙未清算状态下能否径直分割财产”这个问题的关键所在,制定出有效的抗辩策略,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律师价值的最好证明。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