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年,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原告祁X与被告况X、第三人某公司就股权转让事宜产生矛盾。祁X称2020年6月24日与况X签订《(公司股东)个人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况X将某公司20%股权以280万元价格转让给自己,自己已分多笔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但协议签订时公司注册资本与实缴情况与约定不符,况X未按约定实缴出资,构成违约,要求况X返还240万元股权转让款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在这起案件中,况X、某公司委托了从2023年开始执业、服务于湖北武汉的喻佑松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喻佑松律师接到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况X和某公司相关人员,初步了解案件情况,并调取了股权转让协议、转款凭证等初步证据。
在调查过程中,喻佑松律师发现案涉股权转让实际分两次完成。2019年6月、2020年6月况X分别向祁X转让15%、5%股权,祁X均完成对应价款支付,且两次转让时某公司注册资本均为200万元并已全部实缴。律师从祁X配偶与况X配偶的微信聊天记录中获取关键证据,该记录证实祁X明知股权转让价款按某公司1400万元估值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关于股权转让及股东权利义务的相关规定,律师指出案涉协议中关于注册资本、实缴股本的描述与事实不符,且祁X作为公司股东已累计获得56万余元股权分红,案涉股权实际价值已超过转让价款。
案件审理到关键阶段,喻佑松律师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全面的法律意见书。其中指出,况X从未承诺替祁X实缴增资部分的注册资本,况X仅为某公司持股35%的股东,无权代表其他股东作出等比例增资的相关承诺,双方不可能对未发生的增资事宜作出约定。同时,祁X自2019年8月起在某公司担任采购、行政核心岗位,对公司实际资产、注册资本及实缴情况完全了解,不可能陷入认识错误,案涉协议相关不符内容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某公司2021年11月增资至2000万元的股东会决议经祁X签字确认,新公司章程明确约定股东应按期足额缴纳认缴出资额,祁X应自行承担增资后的实缴义务。这份法律意见书改变了案件走向,让法院更加清晰地了解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
最终,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喻佑松律师的抗辩意见。法院认为祁X在股权转让股东会决议上签字,明知其受让股权对应的实缴出资额,且知晓股权转让价款的计算依据为公司估值而非注册资本;股权转让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案涉280万元转让款系祁X与况X自愿达成的合意,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案涉协议签订前,股权转让款支付、股权变更登记均已完成,协议中与实际不符的内容未对祁X产生误导;股东实缴出资的工商登记与股权转让款支付分属不同法律关系,不能以二者金额不一致认定转让方违约。法院判决驳回祁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祁X自行承担。
这起案件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从当事人角度看,有效维护了况X和某公司的合法民事权益,避免了经济损失。从法律实务角度,明确了股权转让价格与股东实缴出资额的法律边界,为类似股权转让纠纷的解决提供了参考。在司法实践中,股权转让纠纷案件通常会重点审查股权转让的真实过程、价款确定依据以及股东对公司情况的了解程度等。法院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断股权转让协议是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以及转让方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本案中,喻佑松律师通过精准梳理案件事实、全面收集证据、专业运用法律规定,成功为委托人争取到有利判决,体现了在这类案件中律师专业服务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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