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记录了黑龙江太平律师事务所张鑫律师的三起刑事辩护案例,涵盖妨害公务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聚众斗殴罪,呈现其办案过程与案件结果。
张鑫律师执业于黑龙江太平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2301202410839812,主要服务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及周边地区,专注刑事辩护领域。
在妨害公务罪案件中,被不起诉人孙X因无证客运经营,执法检查时拒不配合并致执法人员倒地受伤,后被立案侦查。张鑫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孙X,了解案件细节,向检察机关递交手续并申请查阅、复制案卷材料。经分析,发现孙X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未造成执法人员轻微伤以上伤害,未严重阻碍公务执行;主观恶性小,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态度诚恳;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且无前科劣迹。张鑫律师将这些辩护意见结合法律规定提交给检察机关,最终检察机关采纳意见,决定对孙X不起诉。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里,被告人齐X在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任职时,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认为应追究刑事责任。张鑫律师团队介入后,全面查阅卷宗,明确辩护思路。提出齐X是从犯,应从轻、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推动齐X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取得3名集资参与人谅解;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在庭审发表量刑辩护意见。法院审理后认定齐X犯罪,采纳辩护意见,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同时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
聚众斗殴罪案件中,2025年7月22日,因行业微信群言语冲突引发线下持械斗殴。被告人张X某参与其中。张鑫律师接受委托后,查阅案卷,核实现场监控、聊天记录和伤情鉴定等证据。通过分析监控,发现张X某有拉架、劝阻行为,持械是被动自保;提出张X某非发起者、纠集者或组织者,应认定为从犯,且构成自首;协助其家属与受伤人员沟通赔偿,取得谅解;张X某自愿认罪认罚。庭审中,张鑫律师围绕从轻、减轻情节发表辩护意见。法院审理认为张X某构成犯罪,但鉴于其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等情节,对其从宽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成为全案法定刑期最轻的被告人。
张鑫律师自2024年执业以来,始终坚守法律公平、正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以结果为导向处理各类刑事案件,深入研究证据,与办案机关积极沟通,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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