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四川成都,罗XX于2018年入职成都市XX公司,从事机器维修工作。工作期间,公司未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19年10月,罗XX因家庭问题在公司厂区发生纠纷后未再上班。此后,罗XX就劳动关系解除、经济补偿金等问题申请劳动仲裁,仲裁阶段其经济补偿金诉求未获支持。刘双律师作为罗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介入此案。刘双律师长期处理劳动争议等各类民商事案件,在成都地区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常见错误之一:入职离职时间认定不清
在这起劳动争议案件中,公司和罗XX对于入职时间存在争议。公司认为罗XX入职时间为2018年4月4日,而罗XX觉得应从2018年8月8日开始计算。同时,对于离职时间,罗XX称已请假,认为劳动关系于2019年11月11日解除,但公司不认可。很多劳动者在遇到类似情况时,没有清晰的入职离职时间概念,也没有保留相关证据。刘双律师处理过的劳动争议案件中,不少当事人因入职离职时间认定不清,影响了自身权益的主张。正确做法是,劳动者入职时应留存好入职通知、工作证等能证明入职时间的材料,离职时若涉及请假或解除劳动关系,要保留好相关的沟通记录,如邮件、短信、微信等,以便准确认定入职离职时间。
常见错误之二:工资标准举证不足
罗XX与公司在工资标准上存在分歧,罗XX主张月工资标准为4500元/月,公司则认为是2800元/月。依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及时间,并由劳动者签名后保存两年以上备查,但公司未提交有劳动者签字确认的工资发放记录,最终法院采信了罗XX的主张。然而,很多劳动者在平时没有意识去收集工资发放的证据,导致在争议发生时处于不利地位。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成都经律师梳理本案后,,劳动者平时要注意收集工资条、银行工资流水等能证明工资标准的证据,以便在纠纷发生时能够有力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常见错误之三:加班证据缺失
罗XX主张加班工资,但提交的视频资料和电话通讯记录不能直接证明加班的时间、时长、加班人员等事实,也未能举证证明加班事实的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最终其加班工资的诉求未得到法院支持。很多劳动者在加班时,没有及时收集加班证据,如加班申请单、考勤记录、工作邮件等。刘双经律师梳理本案后,,劳动者若有加班情况,要养成及时收集加班证据的习惯,以便在需要时能够证明自己的加班事实。
正面案例印证
成都曾有一起类似的劳动纠纷案件,劳动者张XX在入职一家公司后,公司同样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保。张XX平时注重收集工资流水、考勤记录等证据,在与公司发生纠纷时,凭借这些证据顺利主张到了经济补偿金和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此类劳动纠纷的常见误区,成都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刘双律师已形成一套固定核查清单,能帮助劳动者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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