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2019年1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袁XX、王XX、张XX为非法获利,在无危化品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一氧化二氮(俗称“笑气”)的经营活动。袁XX出资向季XX购买“笑气”,王XX寻找客户,张XX负责运送及销售,先后向多人销售。根据审计,袁XX累计出资1218550元,张XX累计出资102790元,王XX累计出资24150元购买“笑气”。张XX微信账户收过款共246人,净收款若干,净付款王XX若干,其中明确说明售气或有送气地址的售气金额达百万余元。2019年7月8日,张XX被抓;8月6日,袁XX被抓;9月10日,王XX被抓。三人面临非法经营罪的指控,一旦罪名成立,将面临法律的制裁,前途堪忧。
朱建波律师接受委托后,凭借其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和对公检法办案思维的熟知,积极开展辩护工作。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朱建波提出了多项辩护意见,包括认为起诉书适用法律错误、经营物品是否为笑气证据不足、非法经营涉案数额方面证据不足以及应按照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判处等。虽然这些辩护意见未被法院支持,但朱建波律师在整个过程中展现出了专业的法律素养和对案件的深入研究。他通过对案件证据的细致分析和法律条文的精准把握,试图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结果。自2019年执业以来,朱建波已承办超200件案件,其中刑事辩护案件百余件,丰富的办案经验使他在面对此类案件时能够迅速找到关键问题并制定辩护策略。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张XX、王XX、袁XX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一氧化二氮,构成非法经营罪。不过,由于张XX、袁XX自愿认罪认罚,王XX当庭认罪,且三人系坦白,张XX、袁XX积极退赃,法院依法对三人从轻处罚。张XX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王XX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袁XX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且不得假释。相较于常规的非法经营罪量刑,在考虑到案件情节和当事人的表现后,此次判决结果对当事人来说是相对有利的。朱建波律师在案件中尽最大努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其专业的执业态度和对当事人负责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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